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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3000字

发布时间:2019-09-25 来源:互联网

《西窗法雨》读后感。

“读一本好书就像和一个高尚的人说话”,读书对我们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有很多人就很喜欢看各种的书籍,我们将阅读后得到的感受和启示写成的文章叫做读后感。要真正地理解作品,其实需要以读书心得的方式去认真回味。您抓住了作品的哪些精髓呢?以下“《西窗法雨》读后感”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南方周末》曾以专栏刊载了一系列短小精悍的小文,文章精彩,意蕴丰富,且语言幽默风趣,其中不乏古今中外的小事,末尾寥寥几笔,浅谈方圆规矩,点到即止。编辑谭庭浩先生以《西窗法雨》为名,中山大学程文超教授以小文论方圆为序,经作者刘一正教授整理,删增三版,刊印成书。

作者刘星先生,早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于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多部法学著作,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本书以《西窗法雨》为名,蕴作者之意,开西窗,下法雨,窗甚小,雨也小,数篇小文,仅千余字,点到即止,似乎有意使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然千字小文,却能连缀文学和律法,使之相融一体,随性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信手拈来古今中外小事,却涉笔成趣,着眼于中国法治现状,末尾寥寥数语,蕴意深长,却点睛辄止。

篇一《苏格拉底的慎重》公元前399年,智者苏格拉底以不敬神和蛊惑青年的罪名饮毒芹草而死。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却因为其誓死不越狱而引发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数千年的争辩。避免当权法律的死亡制裁,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缴纳赎金买赎其罪;二是借学生克里同的帮助逃狱。于苏格拉底而言,显然他是一位物质贫瘠,思想富裕的哲学家,赎金他是万万没有的,那么合法的救济行不通,只剩下逃狱了罢。然而苏格拉底以一段话剖析其誓死不越狱的态度,当我对一个制度不满时,我有两条路:或者离开这个国家,或者循合法的途径去改变它。但是唯独我没有权利以反抗的方式去破坏它。时间到了,我们各走各的路,是活在这个世上好还是死了好,只有神知道答案。于是,一个伟人惨死于当时最民主制度的制裁下。于正统中国人而言,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种深层次的意识,从古至今,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对待认为不公的法律,态度要慎重。一方面,就法律作为权威秩序而言,西方人是这样的态度,也许法律会一时矫枉过正,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城邦的法律需要生存。如果公民因为一己之私而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律法权威扫地,社会秩序崩塌,城邦存亡堪忧。另一方面,作为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对苏格拉底和弟子来说是不公正的,而在更多雅典公民看来,当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再正当不过了。把苏格拉底的标准强加给大众,显然是难以接受的。而我们又如何能找到一个标准去衡量当时的法律是否公正。如果不能证明雅典法律不公,作为公民,更没有资格不去遵循而是破坏它。由此看来,在个人与制度的冲突中,任何公民都不能理所当然地随意破坏和诋毁法律,而应该学着智者的慎重。

篇二【恶法非法】名噪一时的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曾大言炎炎地说过,一种规则只要是经过官方的制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若以此为据,官方制定或认可就成为衡量法学现象与非法学现象界限的尺子,而这把尺子又不包含人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所以他的学生奥斯丁就毫不犹豫地说恶法亦法。然而除此之外,西方另有一种声音针锋相对地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邪恶的法律不当为法。颇具时代意义的是,二战结束后,西方一些法院在审理与纳粹德国法律有关的案件时,就真的采用后一种观点,以善恶价值为新尺子,将纳粹德国的法律划在法律家族之外。〈案件简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将尽,盖世太保分子们还在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一名盖世太保分子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中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补其家,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处,那对夫妇也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堵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之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关押到了集中营。没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丈夫的死使她悲痛欲绝。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妻子在政府的帮助下走进了法院,状告那名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理直气壮地搬出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法令中规定: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当庭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显然,如果此时按照恶法亦法的观念,就不得不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正当的法律,那么案件审判就失去了意义。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宣告称,纳粹德国的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理由,而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最终,根据这一论定,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被驳回,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西方,不少西方人是将正义作为法律资格的尺子,这种观念表达了一种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个观点,更多的价值标准不一而足。聚讼纷纭中,西方人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某种价值判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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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范文一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范文二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读《西窗法雨》有感


好雨知时节 当春乃发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温国鹏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趣事。在小幽默之中溶进了大智慧,在小事情之中融入了大法理。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政府旁边的法院"、讲"政府的承诺"、讲"道德的法律强制"、讲"隐含的法律规则"、讲"正义的自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引导我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起码的认识,"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旁征博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嬉笑怒骂,而是为了古为今用;妙笔生花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作者刻意为我们营造的轻松氛围里,我们随着他的笔尖的指引在法律的智慧天地里畅游了一圈,享受了智慧的乐趣,感受了法律的魅力,最终,却依然是要回到我们的现实。那轻松潇洒的字里行间,唤醒了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我们应当做的,就是从这轻松的随笔中读出厚重的法律,读出共和国当代法官的使命!

曾经,先贤们把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书写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用以给我们解释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权利。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他们曾经的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播撒在古老的神州大地上,在田间地头的奔走中、在乡村社区的普法里,展示共和国法官对人民司法的虔诚、对"三个至上"的坚守,把一次次微弱的努力化成法律的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捍卫一个法律人必须捍卫的普世价值!的确,时代在变化,法律在发展,但是,那些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依然是法官心中最柔软的存在,就像高高矗立的灯塔一样,指引着一代代人民法官前行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古老的中国突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展示中华民族的潜力的时候,当我们的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毫不掩饰地展现自己对法律的渴望、对公正的渴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能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审视中国法治的今天,更应该去思考中国社会的规矩与方圆;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让它更加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西窗法雨》的潇潇声中获得一份灵感,在乡土中国的大画卷上描绘出法治中国的水墨画,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官的使命!

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一):法的背后

文/文如月

《西窗法雨》是刘星教授在《南方周末》的专栏上所写的漫笔合集,此书虽是严肃的法律题材,风格却是轻松而有趣。书中每篇小文章大多是结合具体案例,对欧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点到而不点透,引发读者思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文化研究启蒙读物。

我在大学时有个非常远大的理想——成为一名国际商务律师,一直都对法律相关的书籍、影视剧比较感兴趣,所以这本书我看得津津有味,对刘教授的一些观点也是深以为然。

在这里,我主要想谈谈法之背后的法官。一般来说,法律由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官称得上是法律的喉舌,甚至一些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官说了算。本书的第四十篇《法官嘴里的法律》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缅因州法院和马萨诸塞州法院遇到一起相似遗嘱纠纷案件——遗嘱证明人之一均是受遗赠人的妻子。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遗嘱须三个证人证明。缅因州法院法官认为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遗嘱有效,而马塞诸赛州法院法官却认为妻子和丈夫是一家人,妻子证明给予丈夫的遗赠便是给予自己的,所以遗嘱无效。

本书的第五十九篇《自由心证》让我想起了以铁面无私、断案公正而万古流芳的宋代名臣包拯,在很多以他为原型的文学作品中他的断案风格与自由心证颇为相似。法定证据虽然可靠,但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官的判断力正好是一个良好的补充。所以法律不只是立法者决定的,法背后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赋予法律不同的解释。从许多现实案例来讲,适度的自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维持公正。在西方国家,必要时法官会将法律规定放置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在国内,虽然也有这种勇敢的法官,但是为数不多。

在我看来,作为维护正义的法官,应该是圣人的化身,像影视中的包青天一样。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最近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掀起了一股法官辞职的浪潮。有一位辞职法官说,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感受不到工作的神圣。这值得我们深思,虽说改革在不断进行、不断深化,但是方向和根本应该是最重要的。如果,法官们也只是机械照搬条文,立法只是在不停地打补丁,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是舍本逐末了?是不是忘记了最重要的道德伦理的标准和公正的初衷?法律是最低标准和要求,公正和神圣需要立法的明确,但最终实现却必须要道德的支撑。实现公正,就是让每个公民知荣辱、每个法官有尊严。

读西窗法雨有感(二):静坐西窗沐法雨

小编按:读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是有效开展工作的航灯。继我院开展"无悔从检使命 青春溢满书香"青年读书会活动后,为进一步营造学习型检察院的浓厚氛围,按照院党组关于争做学习型、实干型、研究型尖子人才的要求,我院从7月16日起开展"微信荐书我创作"评比活动。本期,由我院公诉科干警吴玉青通过亲自制作微信,为大家推荐《西窗法雨》一书。话不多说,戳↓↓↓

踏入心仪的法律系,恩师为我推荐的第一本法律课外书,就是《西窗法雨》。他说,"此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初读的时候,心情虽然恭敬,但是还未完全领略其味,误以为就是介绍西方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教科书,只不过语言幽默些罢了。今日重读,则阅读越通透。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幽默风趣的语言,凝结成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故事,其背后的法律韵味,透过一层层书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法律人的思维,来思考中国的问题。静坐西窗沐法雨,我百读不厌、受益匪浅。

身沐法雨,我的信仰更加坚定,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律法和理论,都来自于社会实践,有时也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作为社会个体,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也可能有不同的定位。有些法律个别人也许认为不是正确的、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要去遵守法律呢?《苏格拉底的慎重》一章中给出了答案。苏哥拉底是一个喜好"辩证法"的著名哲学家,从而得罪了一些"诡辩学者",被他们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入狱,并被判死刑。临刑前,他的学生称那部法律本身就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很迂腐,要助他越狱。苏格拉底则说公民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逃避法律的制裁更不正当,从容赴死。"苏格拉低之死"告诉我们,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有些法律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以其不完善而作为逃避法律的借口,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损害的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

身沐法雨,我的头脑更加清明,程序不仅仅是手段的问题,它还决定着实体的公正,程序与实体应该并重。解决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方法或者形式,这就是程序。有些人认为,程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与实体问题相比微不足道。但是,《西窗法雨》给我们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古老的荷兰有甲、乙两位农民,两人有着共同的曾祖父,因为一片果林发生纠纷,在一审中因为乙拿出了其曾祖父要把果林给其爷爷的书信,法官便不再让甲进行答辩,将果林判给了乙。在上诉审理中,法官给予两人平等的辩论机会,让他们把证据都拿出来,把所有的话都讲出来,结果甲也拿出来类似的书信,于是法官判甲、乙二人将果林平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同的审判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身沐法雨,我的激情更加澎湃,法律人要做一滴怀揣法治梦想的水珠,汇入我们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长河中去。当前,我们国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读《西窗法雨》,"法律的权威"、"政府与司法的关系"、"法治与人治"与"契约关系",一篇篇幽默却透着法治精神的文字,使我在思考我国的法治问题时,更加理性,更加辩证。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已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处于改革大潮中的我们,正如历史长河的中的一粒粒水珠,一滴水珠微不足道,但千万个怀揣着法治梦想的水珠,向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前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很快就会实现。(吴玉青)

读西窗法雨有感(三)

选择法律——再读《西窗法雨》

文/白瑞

记得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这本书时,就觉得它只有薄薄的一百多页,感觉不那么厚重,且阅读起来,不像通常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而是通俗易懂。它通过案例或者法律现象向我们娓娓道来深藏其中的法律意义,这让我对它感兴趣,并愿意跟随作者的脚步来逐一探讨。

时隔数年,再读《西窗法雨》时,觉得感受较之前更多,但没有改变的是,读它,仍然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书中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我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遇上一个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看完《苏格拉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去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的纠结中不能自拔。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句话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该故事讲述的是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时,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同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场官司的胜利让人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的危机,这就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说起人治和法治,不免想到古代中国。古代中国是人治为主、法治为辅。在古代,儒家经过历代统治者的改造,成为文化主流,其"仁爱"的观念深入百姓心中,为统治者的人治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法治,只是在地方官判刑的时候引用一下,在统治者决策面前,毫无作用。人治不仅指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还指对人们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引。法治则不仅指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还指用一般性的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倘若人治中所依靠的道德高尚的人不再高尚,不以道德感化而是以个人情感和利益来治理国家,国家岂不是要遭殃?但是人治有一定的优点,就是可以对人们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引。就如书中乔治的案例,遇到未曾遇过的情形,可以灵活处置,依据人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不像法治。但人治具有不确定性,历代亡朝的昏君不就是这样的吗?法治之所以被现代国家所使用,是因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即使法治有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等缺点。

对于法律权利和自然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那么法律又有什么权利去赋予我们权利呢?在西方,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深入人心,许多西方人坚信,他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不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利都是永恒的;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当权利受到侵害,他们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反抗,不会认为这是一件多丢人的事情,只会认为侵犯我的权利,我自然会反抗,这是我的天性。但是没有经过法律承认的自然权利会不会被滥用呢?我认为法律是己方和他方的博弈,必然会有人滥用的。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有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在人的漫长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集锦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西窗法雨的读后感",让我们都努力变得更加优秀吧。在阅读中我们常常可以感到更多的快乐,在读了作者写的作品以后,心中感触良多。此时不写读后感,更待何时呢。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1

当我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的时候,书名非常富有意境,深深的吸引了我,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这是一本法学学术随笔。

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我喜欢它的理由主要有几个:

首先,这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它把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与文学理论中的艺术性有机结合在一起,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和法制精神,给国人提供了换位思考的可能性。以《防患于未然》一文为例,它讲的是国外刑事法律中的保安处分制度。意大利男青年图伦兹因出身贫寒兼其貌不扬而自惭形秽,他的小肚鸡肠使其两任女友都离他而去,图伦兹因此对年轻女性不断仇视,时常幻想对年轻女子先奸后杀,并将这些狂想记录在日记中,有时对朋友大肆渲染。他不断显露出犯罪倾向,最终被法院判处隔离监禁并强制心理治疗。半年后,他的邪恶思想消除,恢复了自由。看了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仅有动机没有行为怎么也能判处监禁?这种事前惩罚对预防犯罪有利还是有弊,我国对此是否有借鉴的必要?一系列的问题引人思考。

其次,书的内容以法律为主旨,法律自然枯燥,但作者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作者不仅对西方传统法理学有着精深的研究,而且对法理学的后现代演变有着准确的把握。在《西窗法雨》中,作者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他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例如苏格拉底的慎重、包细亚的智慧、辛普森的命运等等,都是通过大量经典而有趣的案例故事,渐渐地将读者引向他要阐述的法律道理,调动着读者的法律思维与智慧。

第三,除了边看故事边学法,阅读这本书,我们还将看到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作者要讲述的是法律,但叙述手法却不那么法律,反倒在讲述与法有关的故事中筹划具有吸引性的修辞,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问题,使得文章充满知识性、趣味性与文学性。法律从文学中汲取了养分,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去解读法律,理解和遵从法律,让法律更加蕴含和闪耀人性的光芒。着名法学家苏力先生倡导:为法官者,你要有法律的文学感。南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建光先生也曾在《法律与文学共舞》一书的序中写道:法官有了文学的修养与滋润,就更能增强对生活的感悟以及对人的行为举止的理解和把握,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出更准确更公正更有效的判决。

因此,我认为,通过阅读这样以法律知识为主线,同时充满文学色彩的书籍,对丰富我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文学修养,将大有益处。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2

刘星的《西窗法雨》一书,由一篇篇简短的小文章构成,多数以一个事例讲述一个个与法律有关的观点。全书都在表达着西方人眼中的与法律这一主题有关的不同的观点,这不难从书名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中看出。

书中观点很多,其中的“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一节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一节开篇即“颠覆”了我对契约的认知。最初接触契约一词,是在高中历史书上中卢梭的一个观点中,那时老师为了方便我们理解,简单的告诉我可以认为就是签订了合同。而在我看来合同就只是两家公司为达成合作而签订的文件,并无它意。事实却不然,在西方人的观点中,契约不仅存在于私领域,也存在于公领域。因此,在他们看来政府在管理国家的时候,是与民众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关系的。为了证实这一点,他们甚至编织了一个古代故事:认为远古时期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也正因为这一层原因,政府在行事时必须按照与民众订立的契约行事,维护民众利益。而一旦政府所做之事违背契约时,民众也有权推翻这一政府,与新的能够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组织重新订立契约。从这一点出发,西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契约关系。

但在我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更多给人的感觉是一种不平等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不难从最近的热点事件中一探究竟。还记得上个月的一篇“小伙为办护照返乡六次多跑3000公里”的报导。相信这也是很多民众经历过的,排了长长的一条办证队伍,到自己办证时工作人员一句材料不齐,然后让你备齐材料再来,一番折腾后你又得排长长的队伍去办证。这不免让人觉得办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维护我们的利益,浪费了我们的时间精力,更有甚者会认为其有凭一己权力玩弄民众之嫌。

我们不可否认,西方的法治发展起步比我们早,发展水平比我们高,许多制度比我们完善,许多研究比我们透彻。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仅是前文中的这一观念,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深化依法治国,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的还有很多。相信这也是作者刘星写作此书的一个原因。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3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4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5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篇6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网上赞赏《西窗法雨》为能提高思想深度的佳作,我个人十分赞同,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前段时间刚讨论完的《安提戈涅》,《西窗法雨》中亦有提及,题目为法上“法”。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回到《西窗法雨》,在法上“法”的后一篇,便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样的安排,在情理中,也符合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西窗法雨读后感1500字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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