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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西窗法雨有感

发布时间:2019-10-29 来源:互联网

读西窗法雨有感。

我们常说读书可以陶冶情操,可以获得进步,我们都知道读一本好书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在书中获得知识读经典书籍作品就很有必要。在读了作者写的作品以后,不禁为作者精湛的笔法所触动,要真正地理解作品,其实需要以读书心得的方式去认真回味。一篇属于自己的作品读后感该怎么写呢?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读西窗法雨有感,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读西窗法雨有感(一):法的背后

文/文如月

《西窗法雨》是刘星教授在《南方周末》的专栏上所写的漫笔合集,此书虽是严肃的法律题材,风格却是轻松而有趣。书中每篇小文章大多是结合具体案例,对欧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点到而不点透,引发读者思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文化研究启蒙读物。

我在大学时有个非常远大的理想——成为一名国际商务律师,一直都对法律相关的书籍、影视剧比较感兴趣,所以这本书我看得津津有味,对刘教授的一些观点也是深以为然。

在这里,我主要想谈谈法之背后的法官。一般来说,法律由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官称得上是法律的喉舌,甚至一些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官说了算。本书的第四十篇《法官嘴里的法律》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缅因州法院和马萨诸塞州法院遇到一起相似遗嘱纠纷案件——遗嘱证明人之一均是受遗赠人的妻子。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遗嘱须三个证人证明。缅因州法院法官认为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遗嘱有效,而马塞诸赛州法院法官却认为妻子和丈夫是一家人,妻子证明给予丈夫的遗赠便是给予自己的,所以遗嘱无效。

本书的第五十九篇《自由心证》让我想起了以铁面无私、断案公正而万古流芳的宋代名臣包拯,在很多以他为原型的文学作品中他的断案风格与自由心证颇为相似。法定证据虽然可靠,但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官的判断力正好是一个良好的补充。所以法律不只是立法者决定的,法背后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赋予法律不同的解释。从许多现实案例来讲,适度的自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维持公正。在西方国家,必要时法官会将法律规定放置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在国内,虽然也有这种勇敢的法官,但是为数不多。

在我看来,作为维护正义的法官,应该是圣人的化身,像影视中的包青天一样。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最近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掀起了一股法官辞职的浪潮。有一位辞职法官说,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感受不到工作的神圣。这值得我们深思,虽说改革在不断进行、不断深化,但是方向和根本应该是最重要的。如果,法官们也只是机械照搬条文,立法只是在不停地打补丁,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是舍本逐末了?是不是忘记了最重要的道德伦理的标准和公正的初衷?法律是最低标准和要求,公正和神圣需要立法的明确,但最终实现却必须要道德的支撑。实现公正,就是让每个公民知荣辱、每个法官有尊严。

读西窗法雨有感(二):静坐西窗沐法雨

小编按:读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是有效开展工作的航灯。继我院开展"无悔从检使命 青春溢满书香"青年读书会活动后,为进一步营造学习型检察院的浓厚氛围,按照院党组关于争做学习型、实干型、研究型尖子人才的要求,我院从7月16日起开展"微信荐书我创作"评比活动。本期,由我院公诉科干警吴玉青通过亲自制作微信,为大家推荐《西窗法雨》一书。话不多说,戳↓↓↓

踏入心仪的法律系,恩师为我推荐的第一本法律课外书,就是《西窗法雨》。他说,"此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初读的时候,心情虽然恭敬,但是还未完全领略其味,误以为就是介绍西方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教科书,只不过语言幽默些罢了。今日重读,则阅读越通透。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幽默风趣的语言,凝结成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故事,其背后的法律韵味,透过一层层书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法律人的思维,来思考中国的问题。静坐西窗沐法雨,我百读不厌、受益匪浅。

身沐法雨,我的信仰更加坚定,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律法和理论,都来自于社会实践,有时也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作为社会个体,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也可能有不同的定位。有些法律个别人也许认为不是正确的、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要去遵守法律呢?《苏格拉底的慎重》一章中给出了答案。苏哥拉底是一个喜好"辩证法"的著名哲学家,从而得罪了一些"诡辩学者",被他们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入狱,并被判死刑。临刑前,他的学生称那部法律本身就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很迂腐,要助他越狱。苏格拉底则说公民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逃避法律的制裁更不正当,从容赴死。"苏格拉低之死"告诉我们,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有些法律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以其不完善而作为逃避法律的借口,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损害的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逃避。

身沐法雨,我的头脑更加清明,程序不仅仅是手段的问题,它还决定着实体的公正,程序与实体应该并重。解决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方法或者形式,这就是程序。有些人认为,程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与实体问题相比微不足道。但是,《西窗法雨》给我们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古老的荷兰有甲、乙两位农民,两人有着共同的曾祖父,因为一片果林发生纠纷,在一审中因为乙拿出了其曾祖父要把果林给其爷爷的书信,法官便不再让甲进行答辩,将果林判给了乙。在上诉审理中,法官给予两人平等的辩论机会,让他们把证据都拿出来,把所有的话都讲出来,结果甲也拿出来类似的书信,于是法官判甲、乙二人将果林平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同的审判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身沐法雨,我的激情更加澎湃,法律人要做一滴怀揣法治梦想的水珠,汇入我们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事业长河中去。当前,我们国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读《西窗法雨》,"法律的权威"、"政府与司法的关系"、"法治与人治"与"契约关系",一篇篇幽默却透着法治精神的文字,使我在思考我国的法治问题时,更加理性,更加辩证。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已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处于改革大潮中的我们,正如历史长河的中的一粒粒水珠,一滴水珠微不足道,但千万个怀揣着法治梦想的水珠,向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前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很快就会实现。(吴玉青)

读西窗法雨有感(三)

选择法律——再读《西窗法雨》

文/白瑞

记得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这本书时,就觉得它只有薄薄的一百多页,感觉不那么厚重,且阅读起来,不像通常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而是通俗易懂。它通过案例或者法律现象向我们娓娓道来深藏其中的法律意义,这让我对它感兴趣,并愿意跟随作者的脚步来逐一探讨。

时隔数年,再读《西窗法雨》时,觉得感受较之前更多,但没有改变的是,读它,仍然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书中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我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遇上一个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看完《苏格拉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去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的纠结中不能自拔。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句话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该故事讲述的是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时,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同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场官司的胜利让人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的危机,这就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说起人治和法治,不免想到古代中国。古代中国是人治为主、法治为辅。在古代,儒家经过历代统治者的改造,成为文化主流,其"仁爱"的观念深入百姓心中,为统治者的人治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法治,只是在地方官判刑的时候引用一下,在统治者决策面前,毫无作用。人治不仅指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还指对人们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引。法治则不仅指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还指用一般性的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倘若人治中所依靠的道德高尚的人不再高尚,不以道德感化而是以个人情感和利益来治理国家,国家岂不是要遭殃?但是人治有一定的优点,就是可以对人们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引。就如书中乔治的案例,遇到未曾遇过的情形,可以灵活处置,依据人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不像法治。但人治具有不确定性,历代亡朝的昏君不就是这样的吗?法治之所以被现代国家所使用,是因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即使法治有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等缺点。

对于法律权利和自然权利,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那么法律又有什么权利去赋予我们权利呢?在西方,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深入人心,许多西方人坚信,他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不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利都是永恒的;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当权利受到侵害,他们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反抗,不会认为这是一件多丢人的事情,只会认为侵犯我的权利,我自然会反抗,这是我的天性。但是没有经过法律承认的自然权利会不会被滥用呢?我认为法律是己方和他方的博弈,必然会有人滥用的。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有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在人的漫长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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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雨多了,便成了湖

—— 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芮刚

《红楼梦》中说:"书成蕉叶文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在一个阳光晴好的下午,慢慢翻开一本好书,你会发现,每一页背后都藏着一片幽深的时光之海……在阳光悦读会上,芮刚律师带来了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还有这篇随笔,分享给大家。

周国平在《思想的星空》里说过:"人之所以读书,无非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实际的用途,二是为了消遣,三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真正的阅读必须有灵魂的参与,它是一个人的灵魂在文字的精神世界里漫游,是在这漫游途中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成长。"

我在想,我读书是为了什么?想想,可能周国平说的三种目的都有。但是,困扰我的另一个问题是,书读的越多,却越感到迷茫。苏格拉底曾说,我唯一知道的就是我一无所知。看似悖论的一句话,却道出了读书人的困惑和迷茫。比如电影《红河谷》,以一个未经世事的小孩的眼睛,在短时间里目击并亲身经历生命、信仰、自由、战争、死亡、文明、野蛮,然后由岁月沉淀,提炼出每一个观众心中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我对电影中那个小男孩的眼睛至今印象深刻,那是一双内心纯净的眼眸。

我想,如果读书读的足够多,终有一天也会豁然开朗,在我们那个世界里,所有的困惑都可以得到归宿,就像王小波说的:"一个人拥有今世今生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一个诗意的世界。"

既然读书有这么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当然要多读书,读好书,比如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西窗法雨》。《西窗法雨》作者是刘星,笔名一正,里面的文章1996年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这本书用文学的方式来讲法律原理,用讲故事的方式将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法理娓娓道来,让我们在轻松的氛围下思考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

正如该书前言里讲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了,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更不能忽略的则在于,思想推进往往又是制度推进的一部分,这缘于制度从来都是经过分析、讨论、商榷、展望来建构的。由此而论,更新对以往法律书文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包括促其呈现的思想和阅读价值判断的变化,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谋求"思想推进",最终自觉或不自觉的投身"制度推进".

其实,这本书的很多小文背后都反映了深刻的法理和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反复阅读、思考,比如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因为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再比如书中提到的辛普森案,在几乎所有人都在心里明白相信辛普森确实杀人了,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判辛普森无罪?这是因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辛普森虽然逃过了刑事处罚,但最终没有逃脱民事赔偿。这看似矛盾,因为既然在刑事判决中他不是杀人犯,在民事诉讼中怎么可能判他赔偿呢?这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有趣之处,这是因为相对于刑事证据而言,民事证据并不那么严格。

想到近日来沸沸扬扬魏则西案,大家有何感想?魏则西事件调查组公布了对百度以及相关医院的调查结果,百度和莆田系民营医院成为众矢之的。然而,魏则西事件迄今并未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以公正保证患者有充分的医疗信息知情权,而只是就事论事地处理了当事人,无法从法律和制度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来对公民进行法律的救济,其实通过读书,借鉴域外的一些做法,虽然这些做法不一定就是最适合我们的国家,但是最起码总可以给我们一些启迪和思考。

作者:芮刚,曾在北京市某法院任职多年,现为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资深顾问。具有法院民事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庭等多部门工作经验,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多次获得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结案能手等荣誉称号,曾应邀参加《法治进行时》、《法官说法》等栏目,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官、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等媒体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西窗法雨》读后感


《南方周末》曾以专栏刊载了一系列短小精悍的小文,文章精彩,意蕴丰富,且语言幽默风趣,其中不乏古今中外的小事,末尾寥寥几笔,浅谈方圆规矩,点到即止。编辑谭庭浩先生以《西窗法雨》为名,中山大学程文超教授以小文论方圆为序,经作者刘一正教授整理,删增三版,刊印成书。

作者刘星先生,早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于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多部法学著作,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本书以《西窗法雨》为名,蕴作者之意,开西窗,下法雨,窗甚小,雨也小,数篇小文,仅千余字,点到即止,似乎有意使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然千字小文,却能连缀文学和律法,使之相融一体,随性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信手拈来古今中外小事,却涉笔成趣,着眼于中国法治现状,末尾寥寥数语,蕴意深长,却点睛辄止。

篇一《苏格拉底的慎重》公元前399年,智者苏格拉底以不敬神和蛊惑青年的罪名饮毒芹草而死。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却因为其誓死不越狱而引发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数千年的争辩。避免当权法律的死亡制裁,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缴纳赎金买赎其罪;二是借学生克里同的帮助逃狱。于苏格拉底而言,显然他是一位物质贫瘠,思想富裕的哲学家,赎金他是万万没有的,那么合法的救济行不通,只剩下逃狱了罢。然而苏格拉底以一段话剖析其誓死不越狱的态度,当我对一个制度不满时,我有两条路:或者离开这个国家,或者循合法的途径去改变它。但是唯独我没有权利以反抗的方式去破坏它。时间到了,我们各走各的路,是活在这个世上好还是死了好,只有神知道答案。于是,一个伟人惨死于当时最民主制度的制裁下。于正统中国人而言,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种深层次的意识,从古至今,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对待认为不公的法律,态度要慎重。一方面,就法律作为权威秩序而言,西方人是这样的态度,也许法律会一时矫枉过正,但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城邦的法律需要生存。如果公民因为一己之私而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律法权威扫地,社会秩序崩塌,城邦存亡堪忧。另一方面,作为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对苏格拉底和弟子来说是不公正的,而在更多雅典公民看来,当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再正当不过了。把苏格拉底的标准强加给大众,显然是难以接受的。而我们又如何能找到一个标准去衡量当时的法律是否公正。如果不能证明雅典法律不公,作为公民,更没有资格不去遵循而是破坏它。由此看来,在个人与制度的冲突中,任何公民都不能理所当然地随意破坏和诋毁法律,而应该学着智者的慎重。

篇二【恶法非法】名噪一时的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曾大言炎炎地说过,一种规则只要是经过官方的制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若以此为据,官方制定或认可就成为衡量法学现象与非法学现象界限的尺子,而这把尺子又不包含人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所以他的学生奥斯丁就毫不犹豫地说恶法亦法。然而除此之外,西方另有一种声音针锋相对地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邪恶的法律不当为法。颇具时代意义的是,二战结束后,西方一些法院在审理与纳粹德国法律有关的案件时,就真的采用后一种观点,以善恶价值为新尺子,将纳粹德国的法律划在法律家族之外。〈案件简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将尽,盖世太保分子们还在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一名盖世太保分子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中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补其家,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处,那对夫妇也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堵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之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关押到了集中营。没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丈夫的死使她悲痛欲绝。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妻子在政府的帮助下走进了法院,状告那名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理直气壮地搬出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法令中规定: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当庭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显然,如果此时按照恶法亦法的观念,就不得不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正当的法律,那么案件审判就失去了意义。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宣告称,纳粹德国的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理由,而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最终,根据这一论定,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被驳回,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西方,不少西方人是将正义作为法律资格的尺子,这种观念表达了一种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个观点,更多的价值标准不一而足。聚讼纷纭中,西方人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某种价值判断的干扰。

《西窗法雨》有感:跟着社会成长的法


跟着社会成长的"法"

——《西窗法雨》有感

《西窗法雨》以其通俗的语言,将古往今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向读者们娓娓道来。

很多行外人看来,法律及代表着"古板",乍听"法律"一词,很多人脑海中便会出现满眼的密密麻麻的文字。仿佛,"法律"就是这古板的、繁杂的法律条文?非也。只消浅浅一看《西窗法雨》此书,便会颠覆你对"法律"如此偏颇的错误观点。

为什么呢?

因为在此书中,你看到的更像是与冗长的法条书大相径庭的类似包青天断案故事的民间故事书。它几乎没有那些于我们眼中极其枯燥的法条,反而大部分文字都似乎只是在讲故事,但它确确实实从头至尾都在谈法律。如果说《西窗法雨》是活的,那么他便是西方国家的包青天了,里面写着这位包青天大人生平断过的案,案件的案情如何、最终如何判决,以及从案子中得出的总结和反思、一件事一桩案一种现象或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我们发现,"法"和"古板"这个词根本不沾边,反而异常地灵活多变。最让人头疼的是:法律永远都是不完美的。起码看起来是的。正呼应了那句话"人无完人",法亦无完法。但我却高兴于它的不完美,喜欢着它的不完美。正如那句话所说:"有一种完美,叫做不完美"似乎透过它的不完美,我可以看到"法"的深邃的美。

法律与我们所处的社会共生。《西窗法雨》在纸张上为我们呈现了一个鲜活的西方社会,让我们通过案件、现象,对法律产生崭新的认识。本书最吸睛的当属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在社会运用中不断成长的"法",让我更明晰地看到法的发展。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俗称"法官造法"的判例法,经实际经验后与衡平法互补从而实现了一种法的进步与成长。思考判例法,乍看它"法官造法"这一点,可能有人会想:法官作为社会精英阶层,更可以在案件中更公平正义地审判案件,而判例法根据相似案件采取同样判决的性质,似乎可以让"法"更公正、也更快捷。这也是判例法适用之初很多西方人的看法。然,事实远不止这么简单。随着案例增加,曾被认为很好的判例法使用下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在书中的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时候案情相似之下,案件本身却有很多受害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这也就失了"法"应有的正义,从而有了衡平法,秉持着"正义、良心与公正"的基本原则,在判例法的"遵循先例"无法满足时,正是衡平法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在大篇幅讲述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偶尔穿插与东方法律文化的对比。同样是法,可由于社会性质、发展阶段不同、案件涉事主体的复杂程度,"法"并不是可以明确断定是非的度量衡,因为有时候一些事,并没有那么明确的是非对错之分。东西方的一些对比,让我情不自禁地思考:法律是简单好点呢还是复杂好点呢?认为"法不正义则不遵守"的观点是否可取?

……

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总能发现,无论怎么选,都注定不会完美。而本书则带我们发现这些问题、思考这些问题,也让许许多多对"法"感到懵懵懂懂的读者对"法"的认识有了大的跃进。

总而言之,这是一部"法"的成长之书,书中随着社会实践经验不断成长的"法"也好,我们心中对"法"的理解之树的成长也罢,我们只消体会一点——时代会变,"法"会成长,我们要以理性灵活的思维看待它。

文/四月清风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范文一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范文二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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