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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斑带奇案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9-09-23 来源:互联网

《洞穴奇案》读后感1500字。

通过读书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素养,还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我们在平常要多读一些具有知识含量的经典书籍。阅读完作者写的作品后,心中犹如涨潮的潮水,久久不能平静下来,此时就可以写一篇读书笔记,用文字把自己的想法记录下来。在读了作品后,您自己有什么感想呢?经过收集,小编为您献上《洞穴奇案》读后感1500字,欢迎收藏本网站,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五位探险家相约进入一个山洞探险被困数日,迫于生存采用掷骰子的方式杀死一位同伴吃掉。四位得救后,是否应判处谋杀罪?

整理14位法官的观点展示: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1.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正义得到实现,也不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2.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法法律本身。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未依据何其荒谬,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姓名为代价换得的。

4.维持法治传统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立法至上。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5.以常识来判断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

6.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判无罪。

7.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8.动机与选择

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9.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10.契约与认可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11.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12.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13.利益冲突,回避判决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值得细细推敲,反复阅读。第15种观点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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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洞穴奇案》有感


思辨求索 永无止境

——读《洞穴奇案》有感

陈璐 周口检察

今天的读书分享要从一个故事讲起。故事发生在一个石灰岩洞穴之中,五名探险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没有食物,没有水源,甚至,没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们终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获救。然而,医疗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奈之下,他们共同决定,抽签选出一名牺牲者作为食物。直到第32天营救终于成功了,人们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险者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其余四人虽然获救,却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同志们,如果您是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读洞穴奇案有感


读洞穴奇案有感

今天的读书分享要从一个故事讲起。故事发生在一个石灰岩洞穴之中,五名探险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没有食物,没有水源,甚至,没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们终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获救。然而,医疗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奈之下,他们共同决定,抽签选出一名牺牲者作为食物。直到第32天营救终于成功了,人们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险者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其余四人虽然获救,却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同志们,如果您是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萨伯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整体把握,细节出发,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有自己的想法见的,勤思考,多思辨,在思想的世界里特立独行,愿岁月静好,读书与思考常在!

洞穴奇案读后感1000字(优秀范文)


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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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不能以正义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顾。

我认为虽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必定是合理的,否则让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忽略以“转发”500次为例,此标准体现了可操作性,若无此种标准,则赋予裁决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未免太宽泛。当然人们可以批评此标准是僵化的,正因为如此,制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而免受质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不能限制法官仅使用平义解释。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话,因为没有一致的结论说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释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才是正确的。假如采用客观目的解释,又何谓客观目的呢?定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此时自然会有人会去批判对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观点,同时,绝对的、不抛弃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们无法说清楚何谓本案中的“正义“,因此上文所谓的“以正义之名”判无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顾。

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坚持法律的条文,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觉得应该按照法律条文,受到该受的惩罚,有些法官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认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他们在洞里,所处的环境与法律所适用的环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没有约束力的,还有法官认为应该跟随自己的内心,他们杀人也是处于迫不得已,这不同于现在生活中普遍的饥饿,因为在现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去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杀人是他们获得食物的唯一选择,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可以等到有人无法承受而死去的时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个法官提出了一个想法,便是最开始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觉得自己会最先死掉的那个人,那个人后来的退出,是不想参与这个活动,最后来通过别人对他的同情而获得食物,但是只要一个人退出,每个人被杀掉的概率会增加很多,这对其他人来讲,都是绝对不可能同意的。

这本书很小,篇幅不长,但是你在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人对这一个事件的众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对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个人觉得这是一本很有意义值得去细细品读的一本书。

“对于法律,经常都会存在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人们期待它是中立的、客观的,因此法官不应该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又幻想法律应该代表正义,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很多时候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都能发现法学的神奇之处,从而发出“法学是玄学”的感叹,同一个案件,运用同一种法律判定,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采取的分析方式不同,对于案件的认定也会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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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洞穴奇案》这本书比《法的门前》要容易理解得多,法的门前用一个寓言故事开头,后面的一些观点分析对于刚入门的法学生来说还艰涩难懂,甚至阅读的兴趣会随之减少,读到后面,也可能变成呆板的识字。而《洞穴奇案》讲的是法学生都知道的法理学经典案例,不同的是,他没有用一整本书来探讨作者个人观点的正确性来依次说服读者同意他的观点,而是通过总结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在不同法学观点的影响下作出的判断,在这之中还存在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争辩,每一种观点阐述环环相扣,但其他的法官依旧能从中找到漏洞进行抨击,让人眼前一亮。本书中的一些法官在遵守、适用和守护现实秩序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摒弃法律当中的局限性,在理智与人性的探讨中走进精神世界,并没有盲目坚持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崇拜也没有冲破法律的束缚,而是“戴着镣铐在跳舞”,也许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但绝对不会跨过那条底线。

案件本身的情况我也做一个简要介绍:五名洞穴探险会成员在一次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巨石滚落阻挡了他们唯一的求生通道,他们于是在洞口坐下等待救援,由于没有按时返回家属通知了协会管理者,因而让救援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难度之大,且山区地势险要,山崩不断发生,其中一次还夺走了数名救援人员的生命。在被困二十天后,救援仍在进行,这时救援人员偶然得知受困者拥有小型无线设备,为获取洞内信息,救援人员与洞内受困者进行联系,并告知他们救援工作至少还需要十天,而探险者告知外界他们所带食物早已耗尽。在于专家进行通话后得知其生还几率微乎其微。八小时后,探险者要求与医生再次通话询问如果以一人血肉为食,存活可能性是否能增加,虽不情愿,但医护人员给予了肯定的答案。而后威特莫尔——其中一名受困者,提问如果他们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救援人员、法官、工作人员、牧师神父等均不回答,而之后,洞内再无其他消息,大家推测是电池耗光的原因。在被困二十三天以后,他们最终获救,而此时人们发现威特莫尔已被同伴杀死,法院以此对其他四人进行控告,对于他们如何判决,法院产生众多分歧,本书便由此开始。

根据我现在浅薄的学识,我对本案主要持的观点是应该尊重生命的可能性,遵守法律,但在法律存在的意义消失时,应该从人性本身来思考。

在众多学说中,我最想探讨的是延伸观点当中塔利法官(一命换多命)、海伦法官(动机与选择)以及雷肯法官(判决的道德启示)的观点。

首先对于他们的观点中,我较为赞同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塔利法官认为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这也就是我所持观点中的尊重生命可能性。任何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不允许一个人掌握他人的生杀予夺。本案中,受困的五人并没有为了让自己存活而进行残忍的搏杀,而是采取更为和平的方式也就是抽签来决定谁留谁死。在某种说法之下,我认为自然法学观在这里恰到好处。虽然他们与现实世界只一石之隔,但在洞内,法律的文并不能为他们保命有一丝作用,法律存在的意义消失之时,我们也就不能固执的坚持法律。抽签这种方式,并不是简单的机会主义,而是对于权利的让渡。早在启蒙运动时期就有天赋人权之说,作为地球上最聪明的灵长类动物,生命权或者是身体权应该属于与生俱来的权力,其余的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都在这一权利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探险队受困的五人,将自己的生死交付给一根签实际上是希望在法律或者权威无能为力的时候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另一种公平有效的制度,他们并没有无视法律,而相反他们也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是在触犯法律,但就像我说的那样,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对于洞穴里的他们丝毫不起作用。法律的根本在于保护人民最起码的生存与发展权,对于受困者所做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谋杀,法律,是禁止并否认这种行为的,按照法律运用的角度上,如果受困者坚持用法律,自己的下场就是死路一条。通过抽签,他们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进行了一种让渡,从而使其集合成为新的秩序和规则,每个人生死的可能性都相等,在最大程度上对于每一个人的生命都给予了尊重。

第二,被告杀人是唯一的选择。一命换多命的问题一直都是法所探讨的,电车难题、是否应该把胖子推下轨道等等,但也由此看来,问题的复杂性不简单存在于法学,他还涉及了人性、道德、伦理等各个方面。本案中,五名受困者进入洞穴肯定也是做了充足打算的,他们也许带了多于预算的食物,但是由于人本身体能,背包大小等原因,肯定不可能带上最坏打算下的干粮。设想一下,你是其中的受困者,饥饿、干渴、困倦、隔绝世外的绝望、重见天日遥遥无期,也许还会有疾病、蚊虫等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你的身体早已达到了极限。根据有关专家的调查研究,即使是最强壮的人,不吃不喝最多只能坚持七天,而这也仅仅是单纯从生理学角度分析,心理学上,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对他的精神、身体也有很大影响,就像一个患有心理疾病的人身体状况是肯定不能与正常人相比的。在全封闭的环境中,受困者一方面要保持自己的体力,一方面无线设备中,不时传来的好消息坏消息对他们的身心也会带来双重打击,在这样的境况下,一个人是不能进行超越极限的思考的,再者,这些紧急情况下的求生,对于设备和知识水平也是很大的考验。他们不可能想到用其他的方式帮助自己脱离身体基本机能的需求,只有最简单最粗暴的方式,缺什么,就找什么,杀一个人来饱腹便最简单、最直接。

我不同意海伦法官将强奸案与本案进行对比。强奸案任何被死亡和伤害所逼迫得出的同意都不应该被认可,因为此时,妇女的性命是受到施害者本人的威胁,是不平等的在此案中,所有人都在面对这样的选择,并且可能性平等,所以这样的对比并不能服人。

其次,有法官认为是五名探险者自愿走进危险当中这是在我看来很可笑的结论。诚然,洞穴探险在众多运动中危险系数大,但这并不能代表探险者就应该自作自受。任何行为都可能致人于危险当中,而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关心的是如何在公平与正义中取得一定的衡量价值,而不是简单把被告的行为归于他们的运气不好,这样是对于法律的蔑视,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的蔑视,以为法律是建立在人民的公信之上的。

法律与条文是一定要分开的,这是我的观点,条文本身是死板的僵硬的,他的作用是以不变应万变,而法律,是人运用条文来达到社会的正义和秩序的稳定,他应该是灵活的,法官既然存在有自由裁量,也就是在从某种角度证明法律的灵活性,它应该是有生命的逻辑架构,应该是加入人性本体的综合思考,他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对人本身的一种辅助,人由于人性、私心等各种原因,难免出错,法律的作用在于,让人们在这种规则制度之下,灵活出入,戴着镣铐跳舞,才能跳出震撼人心的舞蹈,也正如老师所说的那样,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应该是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是应该成为法律的工程师。

正如圆柱体从不同角度看上去,既可以是长方形,也可以是圆形一样,一件事情,无论大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总会发现之前没发现的路径,甚至可能彻底改变对这件事情的想法。《洞穴奇案》,由彼得.萨伯在富勒提出的洞穴假设的前提下写出的一本虚拟了九个法官,从不同角度上面对这次案件进行了不同的判决和观点,这不仅仅是对法学生而言意义重大,对于一般人的思考也是意义重大的。

希望您阅读完读后感大全网的读后感后,能够收藏。

不要轻易的站立场

相当一部分人,在面对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是喜欢拿自己的主观因素来进行判断。当然,并非说直觉就一定是错的,但是很多人一旦认定自己的主观所想后,便给自己的思想造了一个监狱,然后无论别人如何进行反驳也丝毫不会干扰他(她)的判断,然而世界是何其复杂,怎么可能一两分钟的简短思考就可以使得自己发现人生的真理呢?连著名鸡汤成功学《人性的弱点》也表达了一个观点:赢得辩论的最好的方式,不要参与任何辩论。那些巧妙的出题者总会推出一个摸棱两可的问题,来让双方进行辩论,实际上,若是比赛,也许可以为了胜利而进行暂时立场的站立,因为无论是成功还是反对,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赢得这场比赛,而不是要求对方彻底的改变自己的想法。但是很多人却把这种一定要改变对方思想的想法代入了生活之中,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看一件事情只会从单一的角度来观察问题的习惯。

举例说明,你的一位好朋友(好闺蜜)失恋了,而且据他(她)所说的消息是,他(她)的那位女朋友(男朋友)出轨了,从而让你的好朋友(好闺蜜)充满了‘大自然’的感觉。目前呢,只有你一个人知晓这件事,那么你该做什么呢?和朋友(闺蜜)一起骂那个人?还是把那个人曝光到网上面去,让那个人的同学都知道那个人是个什么样的人,从而让那个人社会性死亡?无论怎么做,肯定都是站在你的好朋友(好闺蜜)这一边的吧。

可是,如果随着你渐渐了解到真相,原来那个人早就提出过分手,可是你朋友(闺蜜)因为各种原因在当时没看到这条消息,而那位她(他)却仍然重新找了个男朋友(女朋友),并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甜蜜生活,而你的好朋友(好闺蜜)却接受不了现实便大肆说她(他)出轨了,这时你选择支持谁呢?或者说你的朋友(闺蜜)在外面放浪形骸,引得他(她)的另一半多次劝说却仍然无效,最终那位另一半心灰意冷,失联一段时间后,选择在外面重新找了一位成熟稳重(文静乖巧)的人,你又该选择支持谁呢?

然后又随着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原来你的好朋友(好闺蜜)的另一半喜欢语言上(行为上)家暴,导致你的那位朋友(闺蜜)实在是受不了了便养成了喜欢在外面游荡的性格?这时你该站在哪一边呢?你的好朋友(好闺蜜)错了吗?错了,因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选择冷处理,在外面首先找人。而你好朋友(好闺蜜)的另一半难道就没有错了吗?肯定也错了。可是究竟是谁错得更多呢?你该选择站在谁的立场上面呢?

但是你为何又一定要站在帮哪一边这个立场上面呢?谁都不帮,就当听段故事难道不行吗?毕竟帮了自己人可能并不会让你获得更高的友谊,可能还会受到对面的各种攻击,而帮了对面却使得你们俩的交情恶化。

当然,现实这样的剧情还是很少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帮自己人。

三观不正不是攻击他人的借口

在恋爱的标准中,大部分人的标准之一就是三观要正,在网上冲浪时,不少人指责对方的语言之一也是三观不正。可是,究竟什么样的三观才叫做三观正呢?却从来没有一个人能完美的回答这一点。

首先,三观指的是“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可是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丰富多彩,既有好的,也有坏的,就连看起来无色的太阳光,也包含着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颜色,单单把“世界观”拿出来,不同的人就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了,更何况有人只想生活在悠闲的小镇,而有人却想去大城市拼搏,每个人的“价值观”也就不一样了。至于最后的“人生观”更是不同,由于资源的有限,人与人的生活环境可能天差地别,有人享有丰厚的资源,有人则连饭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了,他们的“人生观”怎么可能会一样呢?单单对“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进行排列组合,得到的最终的产物“三观”也多得令人数不清了。更何况绝大多数人的三观是在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衬托下形成的,我们就按好学校和好家庭才能培育出终极三观来看:

更何况这里并不是具体分析的,而且没有考虑到个人因素的影响。

不过从以上也可以粗略的得知,三观正这一种说法完全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世界上三观千千万万,每一种都不占绝对优势,我们怎么能评判哪些是正当的,哪些又是不正当的呢?就好比将自己的所得捐献给他人叫做三观正,而那些不愿意将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白白的送给别人的人就叫三观不正了吗?如果这样的话,很多人都愿意当个乞丐,而非自食其力了。

在《洞穴奇案》中并没有明显的对三观的职责,然而如果我们细细观察,其中不乏有法官表达了自己对这个世界的看法,然后被其他法官点名道姓的进行批评了的。即使是作为读者的我们,在看此书时,很容易就对一些人的对法律与人性的观点表示正确,而对另一些人的观点表示怀疑甚至否认,这样不就又陷入了所谓的立场怪圈,而非理解富勒所言的:“所有那些力求对号入座的读者,应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设置的闹剧之中,这可能导致他不能领略纽卡斯国最高法院发表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以三观为借口来攻击他人,实际上就是在三观的掩护下来斥责对方没有跟自己站在同一个立场下面。这样的话,无论对方给出什么样的观点,我们都可以以“三观不正”为理由来进行一票否决,而忘记了世界上三观千千万,只不过对方恰巧没有和我们同一个三观罢了。

《洞穴奇案》呢也许并没有表达出这些意思,我也不过在诉说我的个人观点罢了,按里面导论的一句话来结尾:“肯定存在并没有有意论述的相似之处,但辨识找寻任何的相类之处都不如直接思考文章的论证更有收获。”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问题1:你如何理解《洞穴奇案》中出现十四个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对于不同观点,我们正确的态度是什么?

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理,对同一种现象,不同的人因为自身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三观、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其他各方面林林总总的的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看法。

面对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首先我们要有一种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它,我们应该允许并且欢迎不同观点的存在,其理由在于:第一,通过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对一个论题不断的填充丰富,才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充分地对论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开拓出一条走向真理的道路。打个比方,一条小河很难顺顺利利汇入大海,因为可能在半道她就干涸了,但是无数条河流汇聚在一起,才有可能真正通往宽阔的大海;第二,我一直认为,人类最伟大的一项技能就是创造,从无到有,从有到新。而这种突破很大程度上是不同想法碰撞的结果。我以前经常会听到很多企业打广告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不评价企业本身,就这句话而言,吾深以为然;第三,每个人应该都是自由的,无论你是否同意他的观点,别人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权利。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是对自由精神的认可。

其次,有选择的吸收借鉴不同的观点,为己所用。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发现很多东西,尤其是对事物的观点评价都没有办法单纯用对或者错来评价它,因为它本身其实没有对错之分,可能只是说这种观点在某种特定的设置条件下更加匹配适合的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观点进行消化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自己相同立场的观点可以不断丰富踏实自己的论据,不同立场的观点可以开拓新的思路,或者从对立面上为自己的想法寻找新的论据。当然,对于一些错的一目了然完全没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可以直接pass掉。

最后,通过不断思考梳理,整理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筛选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一种下定结论。不能一味听取别人的意见,你自己总是有自己思考的方式。你自己思考以及总结的过程才是你真正的财富。

问题2:“法律”与“司法”经常会出现矛盾,你觉得这里的平衡点会在哪里?

个人认为,法律之所以会和司法出现矛盾,主要是因为司法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问题,还要参考现实中各方面的其他因素(此处暂时不考虑司法腐败问题),这些因素可能会和法律产生矛盾。或者说一部法律无论编纂的多么健全进步,也无法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不得不参考社会中的其他因素从而达到一种价值的平衡。实际上,我们很难在两者出现矛盾时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价值评价的考量因素不单一,不同价值之间如何取舍是个问题。价值大小无法量化处理又是一个问题。

如果有一个平衡点,那这个平衡点应该是在一定的设定条件下,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兼顾法理情理。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现实中比较普遍发生的情况涵盖在内,以法律为基础,可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一红线。在法律没有涵盖的范围内用法理情理进行调整,在逻辑上可以自圆其说,在情感上让大众信服,可以接受。

问题3:《洞穴奇案》中不同法官的观点所展现出的共同法哲学主题是什么?结合今天你阅读《洞穴奇案》第5页-第18页,谈谈你对这一主题的理解。

《洞穴奇案》中不同法官的观点所展现出的共同法哲学主题是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也可以理解成法律到底是什么。百度百科上写:“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确实是一种工具,尤其是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这种观念尤其容易被接受,因为我们一直在用这种工具解决现实中的纠纷问题。但如果仅仅把他定义成一种产物一种工具,又觉得未免把法律想的太简单。个人简单地理解法律以现实为基础,他体现出来的必然是符合大众观念的正义。所以我们可以以法律问参照定纷止争,定罪量刑。

今日感悟:

如果我在五年前看到书中所写的这则案例,我只能想这真是太残忍了,怎么把人吃了,好残忍,但是他们也是为了自保,至于到底要不要判他们有罪,我也不知从何说起。如果我在三年前看到这则案例,我会想到四位被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我读到这则案例,除了法律和结论,我更关心的是对这个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的探究以及探究的过程。对同一个问题,我们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思考和想法,保持好奇心,保持学习的能力,对一个法学人尤其重要。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一)

宋浩然

在这个暑假,老师给我们介绍了几本书,其中令我影响最深的就是这本《作文里的奇案》了。

故事开始于一堂作文课,男生埃尔万的老师给埃尔万班级的25个人布置了一项特别的作业:让大家在上午的9点到10点半之间的一个半小时当中,到这个小镇的各个地方观察,然后写下自己看到的东西。可是就在这个时间段中,这个只有三万人的和平的小镇中发生了一件离奇的谋杀案:一位公证员离奇的死在了自己车里!不过男孩埃尔万号召他的24个同学们在他们写的25篇作文里找到了关键的线索,从而破解了这一桩公证员谋杀案!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如果在生活中留心观察任何一件事,就没有什么可以难倒我们!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二)

在2015年的2月26日,也就是我生日那天,我爸爸送了我一本书,这本书的名字叫"作文里的奇案。"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男孩峻尔是班上的法语老师,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之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二十五片作文最终让二十五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蜘丝马迹。

在最初写作文的时候,二十五个同学都没有预测到自己所写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变成破案的依据。达莱纳女士也完全没有想到,她布置的观察写作任务会演变成侦探任务,而派她到小镇各个角落的二十五个同学,实际上成了二十五个小侦探。

这本书给我留下了一个很好很直观的答案,那就是:认真观察,找出事物的表面之下隐藏的联系。这就是推理的秘密,也是写好作文的秘密。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三)

《作文里的奇案》一书由法国作家伊夫。格勒韦著,在我看来,这是一部很不错的适合中小学生的读物,在陪孩子读这部小说时,他很专心且热情高涨,我们一起读得很轻松。

这是一部视角独特的推理侦探小说,事情起于一堂中学生法语课,法语老师布置采风作文,范围在一个小镇上,时间是某一天的上午9:00至10:30,作文内容是通过各自的观察写一篇文章。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往常平静的小镇正上演着一场离奇的谋杀案,小作者们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线索。主人公埃尔万组织几个同学围绕作文展开对本案的调查,最后为警方顺利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

孩子喜欢本书最大的原因是他热衷于侦探小说,以前读《福尔摩斯探案集》就曾爱不释手,我喜欢本书原因就多了,其一是故事情节紧凑,推理缜密,环环相扣,能激发读者的思考;其二是故事中出现的人物大多是中小学生,天性烂漫天真,充满了对社会的好奇,调皮又不失社会责任感;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故事中的25篇中学生作文,角度不同,体裁不一,有散文、诗歌、小说、科幻,文笔流畅又不失天真,对学生作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老师的精彩点评也为故事增色不少。

谈到读完小说的启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培养小孩的观察能力,有良好的观察力和观察习惯,有利于小孩心智的成长;二是作文要思路开阔,不能拘泥于形式,不能千篇一律,要有作者对生活的理解,要天马行空,发挥想像力,思想有多丰富,想像有多大跨度,文章就会有多精彩,国内的学生作文指导,传统呆板,很难激发学生的想像力,这种走出课堂,走向生活,从生活中就地取材的作文思路很具有借鉴意义。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四)

《作文里的奇案》这本书有两个主角——埃尔万和卡桑德拉。在同学们写街头观察日记时,有一个公务员被杀了,埃尔万和卡桑德拉想协助警察,他俩竟从同学们的日记里找到了那个"凶手".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我买了那几本书时,第一眼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这本书,我看第一页时,我就想一直看这本书。而且这本书非常容易懂。书中的主要人物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神秘洞穴大冒险》读后感


妈妈给我买了一套《我的第一本科学漫画书》,我可喜欢看了。这套书中我最最喜欢的要数《神秘洞穴大冒险》了,神秘洞穴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快让我们和主人公毛毛、阿丽、俊慕、阿芝一起去看看吧!

神秘洞穴的名字叫鹿洞,它有100米到120米宽,120米高,长度足足有2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洞穴之一。一进入洞穴,我们可以感受到什么叫做黑暗世界,一片漆黑,要用手电筒才能看清。虽然洞穴很黑,但是里面有很多稀有的东西,比如:石笋、石花……晚上,成群的蝙蝠从洞里飞出来,真壮观!

这本书告诉我们:蝙蝠视力很差,它是利用超声波与物体碰撞的回声来感觉物体的存在,和雷达是相同原理。原来雷达是根据这个原理制造出来的。

怎么样?这本书很好看吧!它不仅好看,还能学到科学知识呢!

张老师点评:放假了,大家除了品尝美味佳肴外,可别忘了补充“精神食粮”——书呀!

《神秘洞穴大冒险》读后感350字


《神秘洞穴大冒险》读后感350字
我读了一本书,叫作《神秘洞穴大冒险》,这本书很幽默也很惊险,还告诉了我一些知识和道理。
故事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毛毛一行人去洞穴探险,可是在观赏时地面突然塌陷,毛毛他们进入了一个未知的洞穴。他们一直都在找出口,就是要回去吃饭。可是他们找了很多都是死路,而且食物也没有多少了。在一次寻找中,毛毛和他的哥哥进入了一个支洞穴,但出口突然被落下来的石头堵住了,毛毛和他的哥哥已经和外界隔离了,幸好毛毛发现了一个狗洞,他们爬了一个多小时才出来。最后,毛毛在一个瀑布里发现了一个洞,他们进去后发现水很浑浊,不能出去。这时水急速增加,他们差点就要淹死了,但是水又下降了。过了一天,毛毛的哥哥在洞里面找了两遍,发现了太阳光。他们都高兴极了,马上就游泳过去。最终他们从可怕的洞穴里出来了。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遇到任何困难也不能害怕,放弃,只有用智慧,用勇敢解决才能走向成功。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300字


寒假里,我读了《作文里的奇案》这本小说,它是法国作家伊夫 格勒韦的著作。《作文里的奇案》是一部视角独特的侦探小说,在法国荣获了包括拉图侓文学奖在内的6个奖项,是非常值得一读的课外文学作品!

小说的主人公埃尔万 G卡桑德拉K是一名面临中考的中学生,学习压力巨大。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和同学们接触到了一桩离奇的谋杀案。他们通过对25位同学的作文仔细阅读,反复推敲,提炼作文里的线索,走访案发现场寻找蛛丝马迹,还看了许许多多报纸,最终成功协助警察成功抓住杀人真凶。在侦探的过程中,埃尔万 G卡桑德拉K和同学们增加了感情,学习的热情也越来越高了,成绩不但没有退步,反而进步了!故事情节跌宕起伏,语言也很有趣,深深地吸引了我!

读了这本小说,我懂得了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我一定要仔细观察,认真思考,不能马虎。更重要的是我懂得了团结就是力量,协作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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