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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9-11-12 来源:互联网

《街角社会》读书笔记。

古语有云:书当快意读易尽,客有可人期不来。人一生的进步都是和书籍的阅读相伴随的,阅读时,我们一般都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收获。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的感想记录下来,写一篇读书笔记,如何在读书笔记中全面的总结自己的收获呢?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街角社会》读书笔记”,供你阅读参考,并请收藏本页面!

《街角社会》是威廉富特怀特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街角社会》读书笔记,希望能够帮到您!

《街角社会》读书笔记一

自从接触到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后,我就对社会学所涉及的研究方法十分感兴趣,特别是实地研究。我好奇于要如何开展实地研究的计划,好奇于如何让当地人接纳自己并让自己融入当地并成为其中一份子,更好奇于如何能够做到真正的客观态度记录身边发生的一切事情。我渴望能够更切身地接触到实地研究这种社会研究方式,然而却一直没有找到一本真正让我能够深入了解实地研究法实际情况的书,直到第一次接触到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家威廉富特怀特撰写的《街角社会》,才让我对实地研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街角社会》主要是对闲荡于街头巷尾的意大利青年的生活状况、非正式组织的内部结构及活动方式,以及他们与周围社会(主要是非法团伙成员和政治组织)的关系加以观察,并对这一观察过程、所获资料及结论的翔实而生动的记述。而这本书最独特之处是作者怀特是以被研究群体一一街角帮一员的身分,置身于观察对象的环境和活动中来进行他的研究的,即实地研究,而且怀特采取的是典型的参与观察法,就是通过亲身与被研究者接触,从而拿到最真实第一手数据。这也正是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

读完整本书,我真的是受益匪浅,从中最大的收获的更深刻地了解了实地研究,特别是实地研究的过程。关于这方面,我在接触到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在课本上学习了理论知识:(1)选择研究背景;(2)获准进入;(3)取得信任和建立友善关系;(4)实地研究中的记录。当我带着这些理论上的知识去读《街角社会》时,所有的理论知识都转化成为引导我读这本书的线索,而在读书的过程中我又更深刻地理解了这些理论知识,从而转化为更加有力的专业知识。从怀特选中科纳维尔,到他找到社会工作者的帮忙认识了多克而得以进入社区;从他跟随多克穿梭于街头巷尾以认识社区里的人用尽自己的努力以获取大家的信任并建立了友善的关系,再到最后他整理自己的记录作出的结论,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艰难和阻碍的过程,而这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也正是关于实地研究方式的最好实践教材。而在这个过程中,还涉及了另外一个我所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客观进行参与观察的方法。正如怀特在书中所说:当研究者走出大学,每次仅仅到实地去考察数个小时的时候,他可以把他个人的社会生活与实地生活分开。他的角色问题也不十分复杂。另一方面,假如研究者在他所研究的社区中生活一段很长的时期,他的个人生活就会与他的研究纠缠在一起。而在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怀特也曾经犯过一个严重的错误,即那次政治危机中关于托尼与卡洛的事件。怀特得出了一个结论:参与观察者单纯为了加强自己在一参与领域中的地位,而努力想操纵被观察者,并不惜做出不利于他们的事,这对于被观察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十分赞成怀特的说法。在实地研究中,随着与当地居民的熟络,研究者会越来越容易倾向于当地居民的许多行为或是逻辑思维,然而也会随着时间的拖长而更迫切地确立自身的社会地位,增加自身的影响力,从而为研究带来更有力的研究资料。我想正如怀特所说得一样,研究者固然可以利用他对自己参与的人群的充分了解而有意识地从事有影响力的活动,但是如果他装作不想对任何人施加任何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的社会地位,而在发生冲突时却突然将他的砝码加到某一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违背了参与观察的基本原则。

另外,看完《街角社会》这本书时,除了感叹怀特本身的实践精神之外,更多的是为他的正确的选择而感到钦佩。 多年来,科纳维尔被视为一个犯罪频繁、人口拥挤、贫困滋生、政客腐败的危险地带。在中产阶级看来,这里一团乱麻、混沌不堪,街头巷尾的年轻人终日无所事事,不是赌博就是斗殴,但是,看完此书便能够了解其实它有着完整的社会制度,而在我看来,它本身就是一个小型社会,成员之间有着很高的密切关系,形成了很高的社会相互作用率,所以也就组成了一个个帮派。出身于一个地位牢固的中上层阶级家庭的怀特,如果不是亲身进入科纳维尔生活,是很难跨出自己惯常的活动领域,也就根本不可能那么深入了解这样一个小社会。而不仅仅是怀特,我想任何一个人要想真正认识真实的科纳维尔,都必须对它的社会结构和行动模式有所把握,而欲了解这些,如果采用传统的调查方法的话,则很可能只是得到一系列数字信息而很难获得细微而深入的信息;如果采用非参与的观察,则很难获取社区中人们的信任,毕竟很少有人会对一个局外人敞开心扉。所以参与观察法将是怀特最好的选择,而事实上他真的尝试了。正如他自己在书中所说的:一个人的态度是无法被观察的,而必须从他的行为来推断。由于行动可以直接被观察,并可以像其他科学数据一样被记录下来,所以通过研究一个人的行动来了解这个人,似乎是明智之举。这种方法不仅提供了有关非正式群体关系的情况,而且为理解个人如何适应其所在的社会提供了一个框架。

在科纳维尔居住的3年多时间中,怀特借助多克的帮助认识了通向其中各类群体的关键人物,与他们交谈,并坚持每天进行详细的观察记录。我想这种生活一定是充满了刺新鲜趣味饿,同时也是充满压力的。书中有一句话我的印象十分深刻:虽然你喜欢你的工作,但只要你在从事观察和访谈,你就要扮演一种角色,你就无法完全放松。这就是怀特的心情吧,既充满了期待又紧张。

不过正是怀特这一明智的选择,他获得了许多第一手资料,也一步步走向他的研究目的与成果。怀特紧紧地跟紧了多克,穿梭于参差木结构楼房、逼仄街巷和声色交杂的娱乐厅里;他尽可能地道地待人接物,即使一开始他的意大利语是如此生涩;他让自己的双手在政治选举时冒险重复投票;他用自己的大脑去设计下一步的方向,收集和分析每一次取得的资料,然后进行推理,最后得出了关于研究科纳维尔的结论。我们可以通过怀特的叙写看到整个科纳维尔的实际生活情况,更可以通过他对身边人物的描写感受到科纳维尔那里的居民的思想和心理轨迹。

我十分庆幸自己能够在这样的机缘下接触到《街角社会》这本书,我想就算我不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也会被这本书的写实和研究内容所吸引与感染的。而现在我作为以为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在看完这本书时真的是备受鼓舞,也激发了我更浓厚的学习兴趣。也许我对这本书的理解与认识仍然还不够深刻,我想假如再过几年,当我真的成为一名真正的社工时,再次回看这本书,我将会收获更多!

《街角社会》读书笔记二

威廉富特怀特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家。在哈佛大学青年研究员基金的资助下,1936 至1940 年间怀特通过对科纳维尔(波士顿市的一个意大利人贫民区)进行实地研究,撰写了《街角社会》一书。该书是对这一观察过程、所获资料及结论的翔实而生动的记述。《街角社会》是怀特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也是他的成名作。

一、关于研究方法的体会

《街角社会》是从科纳维尔的街角帮写起的。怀特以街角帮一员的身份,置身于观察对象的环境和生活中,首次将参与观察法引入城市社区的研究。怀特对街角青年的生活状况、非正式组织的内部结构及活动方式,以及他们与周围社会主要是非法团伙成员和政治组织的关系加以观察,并及时作出记录和分析,最后从中引出关于该社区社会结构及相互作用方式的重要结论。

1、新方法的尝试

怀特在附录中提到,通过颇有兴趣的阅读林德夫妇的《中城》和卡罗琳韦尔的《格林威治村》,怀特很有收益。但是随着他研究的深入,却意识到他所从事的社区研究并不是按照上述书中的研究路子。当时能读到的其他许多社会学文献往往是从社会问题方面来看待社区,所以根本不存在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系统的社区》。之后,怀特通过阅读社会人类学方面的文献马林诺夫斯基关于原始部落的研究发现虽然研究内容和领域不同,但是其中的研究方法是值得借鉴并可以实施的。

通过参与观察的方法,怀特得以真正的进入社区,并将这种方法从人类学领域扩大到了社会学领域。这对社会研究方法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说以往的研究是一张社区整体状况的照片,那怀特的街角就是一部社区动态历程的电影。正所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怀特重视对科纳维尔特定人和特定群体的研究,通过特定人和特定群体的生活状况、互动模式以及规则等内容分析整个社区社会结构,而不是整体的描述街区概况。 怀特这种研究方法的尝试对我也很有启发。社会研究的方法仅限于书本上介绍的内容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同样可以引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在面对具体研究对象时,要灵活的选取方法。

2、研究设计小处着眼

愿望总是美好的,而现实却往往残酷。怀特在最开始想要自己的研究同时涉及到科纳维尔的历史、经济、政治(生活水平、住房、交易、分配和就业情况)、政治(政治组织的结构及其与非法团伙活动和警方的关系)、教育和娱乐模式、教会、公共卫生保健,以及尤其是社会态度。然而,这显然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 当怀特拿着这份计划书去寻求建议的时候,有人泼了一盆很好的冷水。我这部巨作刚开始就被亨德森泼了冷水。他对我说,我在这个领域中几乎还什么也没做过,所以不应该只大牛股如此庞大的计划。更合理的做法是:先进入这个领域,然后随着工作的进展,再慢慢建立一只工作队伍。幸运的是,怀特对他的研究设计进行了修改。这种修改也是伴随着他的研究不断进行的。修改的研究计划更合乎社会学的研究,把重点主要放在对人们的友谊模式进行某种社会测量研究。然而,怀特最终的行动就更为简单而有效,他渐渐发现可以直接通过观察人们的行动来研究社会结构。

这对我的启发是研究设计时要从小处着眼,量力而为。我们在写论文、做研究的时候往往被宏观的各种理论蒙住了眼睛,以至于在研究设计上出现偏差,让研究变得空洞无物。我们想研究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社会流动,但是以目前大学阶段我们的时间、精力以及能力来看,要完成一项大规模的调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何不从简单处出发?怀特可以从观察人们的行动入手来研究社会结构,我们为什么不能简化我们的设计,从最直观而基层的角度分析社会呢?

3、找到深入的突破口

找到介入的突破口对于资料的收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者要进入研究环境,要了解环境,要和研究对象打交道,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环境中重要人物的支持就非常重要。怀特能够成功的打入科纳维尔内部,与多克的介绍密不可分。

怀特在开始研究时对如何进入科纳维尔也心中无数。科纳维尔就在眼前,而怀特觉得自己仍然是一个完全不了解的这个世界的局外人。于是怀特试图通过与街坊文教馆联系而进入这个街区。但是,直到经介绍认识多克以后,怀特的研究才算是真正的开始。

多克是科纳维尔街角青年,也是诺顿帮的核心人物。多克广泛的人脉资源为怀特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多克了解科纳维尔的规则,并以此对怀特提出一些忠告, 并把他介绍给诺顿帮的其他成员。怀特通过多克认识了萨姆, 从诺顿帮认识了萨姆所在的米勒帮,后来又认识了科纳维尔著名的非法团伙成员托尼卡塔尔多。在这一过程中,多克与怀特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从开始时的担保人、重要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变成了怀特研究的合作者。他们经常在一起讨论应该怎样进行调查,找哪些人,怎样获得材料。

可以说多克的支持对怀特顺利进入街角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研究中,我们往往要找到一个重要人物,通过重要人物,我们才能真正的进入研究环境。以社区研究为例,与社区能人联系以及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很有效的帮助我们获取有利的资料信息。社区能人不仅能成为我们与社区内其他人联系的担保,同时,由于社区能人本身能力很强,他们对社区的认识和观察比社区中其他人要清晰,社区能人的观点对于我们的研究也是一种启发和指导。

4、研究者和研究环境的相互作用

我们总是说研究过程应当抱持着一种客观的态度,要中立,要价值无涉。然而研究中的状况可能复杂的多。以怀特进入街角为例。怀特为了收集资料就需要让诺顿帮和其他群体接受他,要尽量使自己能讨人喜欢,以便人们愿意和他在一起。同时,他又尽力避免影响研究群体,希望获得没有因为自己的出现而影响到群体的情况。这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者中全神投入的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我们看到街角青年在与怀特交流时会注意尽量展示自己最好的一面,总是试图美化自己的形象。这样的情况在我们要进行的调查中也有可能发生。研究对象展示给你的状态,可能是一种加工过的,他所建构出来的希望的状态。我们在分析资料时,就要注意还原这种建构,尽力探寻事物的本来面貌。

二、对于科纳维尔小社会潜规则的体会

怀特提到中产阶级将科纳维尔视为一团糟,认为它没有组织,充满犯罪,呈现一种社会混乱状态。然而,了解科纳维尔真实情况的人却能发现一个高度有组织的、完整的社会制度。

吴思先生所著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提出,潜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支配者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特定环境影响、利益博弈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运行并不总是由正式规则支配。维持社会运行的实际上是各种势力平衡下的潜规则体系。

中产阶级认为科纳维尔秩序混乱,是由于支配科纳维尔运行的并不是中产阶级认可的正是规范。支配科纳维尔运行的是另一套规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潜规则。

(1)社会流动方面

中产阶级认为社会流动的正途就是劳动者从最下层起步,靠着智慧和勤奋爬上成功的阶梯。对于科纳维尔人来说,要爬上这个梯子甚至只爬到最下面的一级也是十分困难的。对于科纳维尔人和意大利人的刻板印象,让人们认为那是一个秩序混乱、无法无天的社会。意大利人很难靠社会流动得到发展,因此意大利人不得不建立他们自己行业的等级制度。当这种制度经过时间的发展逐渐完善时,人们就更难突破这种制度找到提升了。

(2)治安方面

怀特在书中提到对科纳维尔的形式所作的观察表明,警察部门的重要功能不是执法,而是对非法活动加以管理。这也是中产阶级观点所不能容忍的。中产阶级认为必须对非法组织加以打击治理违法必须施以惩罚,而在科纳维尔,人们和景观本人则认为,警察应该信任他这个地区的人民,从而能以一种个人的方式解决许多难题,而不必逮捕人。科纳维尔的这种灰色规则是其环境、警察个人利益与科纳维尔人获益率相互作用的产物。是支配科纳维尔治安管理的真正规则。

怀特通过参与观察的方法为我们展示了一幅不同的街角社会它并非人们惯常认为的混乱无序,非常有组织、有结构的一个社会。可以说,质性研究方法的选取在怀特成功的研究中起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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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读书笔记


社会结构对我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领域,我也没指望就靠这本书就能够窥探到其中的奥秘,只希望能在这本书的指引下,找到社会结构学的大门,并能通过门缝看到领域内的一些东西,如果是这样,就算是值得了。

当然,首先摆在面前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曾经一度是社会学理论和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我们也经常会说到社会结构这个词,甚至还抱怨过我们的社会结构不合理等,但在专业的社会学内,社会结构成为得以组织起来的行动和结构二元论的主要争端。牛津社会学简明词典里这样定义社会结构:一个被宽泛的用来代指某些社会行为循环发生模式;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系统或者社会的不同元素之间的组织有序的相互关联。这个概念化的东西不太容易理解,所以我更愿意以实际例子来看待这个结构是如何运转的。

首先是制度结构,自人类诞生之日起,制度就随之产生。我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制度,我们的社会机器才能有序的运转。而要讨论制度,就不能避免说到社会功能,我们的社会正是由担任不同社会功能的各个部分拼凑而成,社会制度在其中担当了连接线的角色。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但毫无疑问,都在给社会的发展提供着动力。社会制度组成了一个社会的框架或骨架,这样的例子包括大范围的结构,诸如婚姻、男权政治、财产、合同、群体商讨、商品交换、官僚作风、主权以及选择性教育等等,另外还包括日常存在的微结构,诸如关注排队、交谈顺序、礼物赠予等等。这些大范围的和小范围的制度,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概莫能外的制度结构,诸如封建主义、世袭主义、工业主义、资本主义等等。这些社会制度和制度的衍生物绝对不能被研究者物化。作为文化现象,他们是精神而非物质的存在。因此,制度模式是存在于个体的思想中,但是他们有一个虚拟的客观性,这就将他们置于特殊的个体之外。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就好像一个人体一样,制度结构出了问题,整个社会就必然会出现问题。而同样的,不可能会有完美的制度结构,我们所做的努力也只不过是希望现存的制度结构能够符合当今社会的现状,或者说,让制度更接近这个世界资源的分配方式。

刚刚说到大范围的社会结构,婚姻、亲属、男权与女权这些,单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够充分的,或者是从社会的主体来讲,这些应该被分在关系结构这一类,这些对人类的行动上规定了明显的关系约束。社会关系在一个社会关系中一般是反复出现的,正是这种一般性,才给予无论在社会中什么地方出现的社会关系以一个普通的结构形式。社会关系的结构形式是导致特定场合的变化原因的一般或规范的形式。既然关系和规范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因此这任然是基本的原则,社会关系只能依靠通过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应用的规范或规则而存在,但是,这些关系不仅仅是来自对规则的宣读。对结构的探究就必然涉及到结构层次的区别,关系结构和制度结构并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全部,虽然如此,但这两者涉及到的结构层次依然足够的复杂。由个体的人到其组成的家庭,再由家庭组成社区、城市,到最后的国家、民族,这其中都无可避免的被制度包围着。而我觉得用我们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读出来就是关系网,这张网覆盖了这个世界每一个有人类存在的地方。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宪法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无缘社会》读书笔记(精选)


看纪录片的时候就有种深深的压抑感,看过书之后,这种压抑感简直像北京的雾霾一样无处不在,久久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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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紧张快速的节奏,让很多人变成了“穷忙族”,除了工作,他们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当他们失去工作,只能靠领取救济金过活时,就陷入了一种可怕的孤独状态。

其实我们在现代社会里也可以一个人顽强生存,可能顺应这样拼命工作的潮流,可能找到属于自己的节奏,但是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社会的形态慢慢展现了“无缘化”,人们要面临这种无缘的人际现实,有的人甚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几十年没有相见,死后连骨灰都没人认领。

个人的孤独并不可怕,一个青年人生活在人群中却仍然感到孤独,虽然在与外界沟通却依然驱散不了自己内心的孤独感才是最可怕的,整个社会都是孤独的。孤独的人应该展望一下自己的周围,或许就能有一个伸伸手就可以建立联系的人。人,绝不是仅靠自己生存着的,要相信可以用其他的形式缔结纽带,找回我们生而为人的温度,重现我们的人性光辉。

作为沈阳化工大学的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我们不仅要注重书本上的知识理论和在社区的实践项目,更要对社会深层次的各方面问题有着思辨的态度。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同时关心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如果我们有一天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没有人可以交流的困境呢?“无缘社会”的核心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是社会学的永恒话题。怎么能让他们与这个社会有联系,也是我们社会工作应该关注的话题。社工的发展正是应对着这种社会趋势,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社工充当着一种“天使”的角色,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些情况的发生,但是向每一个孤独的人提供支持,正是社工的使命。

前一阵子看完了由NHK特别节目录制组编制,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纪实文学《无缘社会》,全文以几个典型的“无缘死”为剖析,深入分析了“无缘社会”的现状,在此我讲几句我的个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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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在外地工作的人,和家里的亲友逐渐失去了联系,有的中年人父母逝世,和手足亲友关联甚少,身世飘零,工作环境成了这样的人和社会关联的唯一纽带。如果他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工作即经济来源,又无法快速找到合适的工作融入社会,原来单位的同事也逐渐和他失去了联系,这样就会造成一个人家庭破灭,妻离子散,那么他每一天都孤独的活着,某一天出了意外,或者独自死在出租房里都无人问津,这就是所谓的“无缘死”。

在如今充满个性化的时代,独身主义似乎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自得其乐,不用去承担另一个人的喜怒哀乐,不用去承担子女教育的痛苦,似乎除了孤独什么都好。

还有一点,现下许多年轻人抱怨现实中总是很难遇到三观相同的朋友,因此“社恐”也成为当代年轻人一大通病。诺大的城市里,太多人过着两点一线的生活,白天工作的时候看似说说笑笑和旁人无异,可谁曾想,他们在深夜里忍受着深深的孤独,生活学习压力是一方面,找不到可以交心的朋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种现象最终会是:你可以在一个大城市永远不为人知的生活下去。

如果有一天你放弃了这个社会,你在世人眼中也是无法被理解的,有的人在放弃社会之前,就已然被社会所抛弃。

我们每一个人,都生而孤独,都是一座孤岛。你永远都不了解你的邻居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你永远都不会认识和你擦肩而过的陌生人,你永远不会把同事当作朋友,你和朋友短暂的相聚只不过能缓解你暂时的孤独,但它只会让你在深夜里长叹哭泣。

茫茫书海中,当我们读到这本书会突然意识到,社会经济的巨轮在向前滚动,我们这样的生活只会越来越多,“无缘死”这三个字,离我们是如此的接近。

我们不妨试着改变现状,从对陌生人说“你好”开始,试着大胆走出去。

看到这本书的简介后,立马被吸引了,当即放下了手头正在读的书,迫切地读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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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迫切,是因为在这个面临结婚的年龄,我需要对于结婚与否这件事情进行评估。原以为结婚这件事是如同“小学毕业了就要上初中,初中毕业了就要上高中”那样是自然而然的人生阶段性事件,但真到了这个年龄却猛地踩了脚刹车,犹豫了起来。

借着读完这本书的契机,来总结一下最近一段时间对于结婚与否这件事情的阶段性思考吧。

就我个人而言,想要结婚最强大原动力是担心老了或者生病了没有人照顾,以至于造成无缘死。其实细细想来,即便是结婚了,如果真的得了无法自理的重病,不仅自己的生活没有质量,也会拖累另一半和孩子。所以我这条结婚原因是不成立的,结婚的动力怎么能源自于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没有信心呢?不管是一个人生活还是两个人生活,生活的质量都依赖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就像书中所调查的那样,不管是结婚还是不结婚,生孩子还是丁克,最终都有可能面临无缘死,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是以不变应对万变的根本。

无缘社会,不仅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无缘,也指的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无缘。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但相应的配套措施还没有跟上。于是书中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和解决方向,令人深思。一是如何能让所有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不管是单身者还是结婚者,如何能安然的去面对自己的死亡,不再有这种无缘死的恐惧。二是如何能让人们去建立新的联系?旧的联系是指现有社会中因为结婚、工作产生的联系,一旦某人离婚或退休后,这些联系就都不存在了,就会陷入到无缘社会中去。

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书中讲到,日本民间有团体为无缘者成了组织,组织成员既包括主动选择单身的人也包括被动单身的人。人们经常说人和动物的区别是诸如会不会使用工具、具不具备想象编造能力、能不能大规模合作等等,我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还应该加上一条:就是对于孤独者、弱者的态度及措施。自然规律弱肉强食,集体对于没有效用的个体,往往是采取抛弃的态度,比如一只迁徙的角马受伤了,角马群是不会成立“角马受伤组织”来帮助自己同类的。但是人类则不一样,对待孤独者、弱者,还是应该尽可能的去帮助他们的。无缘者作为社会的孤独者、弱者,高度发达的社会在面对他们时,更应该拿出相应的社会方案去关爱这部分人,这才是作为人类应有的态度。

文末许愿,一来家人和自己身体康健,二来不管选择怎样的道路,都能成为“有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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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动物》读书笔记


近来难得闲暇,读了一本书叫做《社会性动物》。我确信了读书确实是会上瘾的,特别是在读自己想去了解的东西的时候。读书的过程中,感悟很多,皆由于懒惰,未曾记下。只在博客里略作记录。

《社会性动物》这本书如果要是评分的话,绝对是五星级的,号称美国社会心理学的圣经。也是这本书,第一次(真的是第一次)让我体会到了欲罢不能的感觉,很爽快的就读完了。

1.只要是人,都有不由自主、力不从心、口是心非的时候

越是成年人,越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约束,这是毫无疑问的。人总是倾向于获得认同甚至是鼓励的,特别是自己喜爱或者关注的人,由此,我们的行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社会性。但是要知道的是,作出同一行为的人却不一定都是以同样的态度去做。

由此得出的启示是,有些关于动机的问题,没必要去过度的询问别人,因为也许当事人自己的念头也许是刹那而过,随后被社会化的观点束缚,之后作出行为。

2.每个人都倾向于证明自己是对的

无论自卑还是自大的人,排除心智不正常或者获得大智慧的人,都倾向于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于是,我们喜欢和强大的人在一起,因为他们是权威言论的保障;我们喜欢听肯定的话语,因为那是对我们的认可,如果是出自在乎的人,那效果更好;我们喜欢别人主动向我们倾吐心事,这说明我们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所有的一切,无非是要满足我们的存在感。

佛教中有我执的概念,意为人都执著于自我的存在,所作的事情,无论善事恶事,皆是为自我的满足。除非发菩提心,愿为大众做事。想起了凡四训中重要的一个故事:打人这个行为是好还是坏?帮助人这件事情是好还是坏?答案是不一定的。如果我们是为了制止暴徒而动手打人阻止,是善的行为。帮助小偷藏匿东西,就是恶的行为。遗憾的是,我们常常拘泥于表面现象,只看到行为当下产生的利益。因而产生了各种情绪,看到打人,第一念头是不好的,看到帮人,第一念头就是好的。这就是我们常年形成的一种惯性思维导致的结果。

心理学上认为这种偷懒式的思维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因为可以帮助我们节省很多左思右想。只是,对于事情的判断以及情绪的控制方面,我们应该常做如下思维:从长远出发来看待一些事情,不要过早的做决定或者做反应。

而对于情绪,当别人诋毁我们的时候,我只想引用索达吉堪布的一段话:如果你是狮子,别人骂你是狗,你不会真的变成狗,故不用为此而生嗔;如果你是狗,别人赞叹你是狮子,你也不会真的变成狮子,故不必为此而生喜。所以,别人的赞叹,不会让你变好;别人的指责,也不会让你变坏,这些没什么可执著的。

作为我自己的体会来讲,我曾经是个脾气特别急的人,特别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当别人讽刺或者说我的不是的时候,我几乎是暴怒。从佛教来讲,一是动了嗔恨心,烧了不少功德;二是发怒的样子难看不说,煞那间智商减为零,说出的话几乎毫无逻辑可言。但是,这些发怒有必要么?别人的话不会改变什么,正如堪布所言,而你发怒却正是先把对方的言语当真才会发怒,有时候做如是思维,就不会很容易发怒了。我们的存在感,是需要我们有内而外的去证实,去获得。只有发自内心的存在感,才不会过多的受外界影响。而当我们不再为外境所动时,发菩提心,多为别人着想,渐渐的使自己的生命有更多的意义,不会再为外境所苦恼。这一点我还没有做到,今后要多加努力。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

2011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二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

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这里的整个集合体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在其后文中称做主权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张每个人都应把其全部毫无保留的转让出来,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个体在主主权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个或一方承担更多的负担。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转让,而另一部份人只转让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人将会要求更多的社会权力,增加全部转让者的负担,进而这种协作就会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话。然而每个人为什么乐意出让自己的全部呢?卢梭再次揭开了谜底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无,而只有共同体才是唯一的实,即唯一的拥有行为力者。

然而,虽然共同体的行为力增强了,人们为克服自然障碍的目的实现了,那么个人结合成共同体的原始目的--个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寻找呢?卢梭为我们绘制了一张收支简化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从此,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会因为社会契约使他从一个愚昧.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激不尽的。人从自然的自由进入了社会的自由。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以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艺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权论

人民主权论,作为以公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必然结果,它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学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为契约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时,它就成为主权,其主体是全体人民,每个人就是其组成人员。卢梭视野中的主权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从分析每个个人利益的异同出发,指出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基于此,认为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为目标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属于公共的,是个集体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转让,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权也不可转让。在此,卢梭还区别了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且认为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不能总是一致,因而主张个别意志经常向公意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 基于此,卢梭还批评了一些政论家因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而从形式上区分主权的行为,讥讽他们是像日本的幻术家那样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是一种江湖幻术。他们把主权助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因而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同时卢梭认为向宣战与媾和等行为并不是主权的行为,他们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关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独立成章,但其思想却完整地蕴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在这章中,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于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不仅如此,卢梭还严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钱雇佣人去从军和代议员的行为,认为由于金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并且卢梭认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永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手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这种万事事必亲躬的行为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卢梭给出了最有力的回应在权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权行为外的行政行为卢梭认为它不仅是而且应当是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知道卢梭主权论的前三个特点,我们将会顺理成章的理解卢梭主权论的的四个特征:主权的绝对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卢梭认为公意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国家濒临毁灭的时候,当各种最卑鄙的利益争斗战胜公共幸福时,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公意沉默了因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他却可以向压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况,譬如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选票的行为,他也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时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权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样才能维系主权权威呢?对此卢梭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着重论述了这一问题,归结一句话,即为了维系主权之权威,人民应经常地,固定的集会,以适当中断政府的一切权限。这句话既包含三层含义:一,人民应当集会,因为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有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二,必须是固定的经常地集会,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的表现他自己。三,集会由中断政府的力量,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三,政府论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他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有两种因素构成,其中之一即为意志,另一则为行动的力量,而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中,意志即为立法权,行动即为行政权。没有这两种力量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而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当谈到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它取决于主权者,君主(行政官)与人民之间的比例。这个双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项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间项也就随之而改变。因此 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而在现代,卢梭的这一理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并且卢梭还根据政府人员的多寡作为区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标准,进而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形式,认为民主制则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 而君主制则适宜于大国。并且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卢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种政府人员多于单个单纯的公民,即主权者将政府职能委任给绝大多数公民。而且卢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二,贵族制,卢梭将贵族制分为三种: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其中第一种适合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最坏的一种,而第二种是最好的,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卢梭的这种选举制贵族制相当于现在意义的代议制民主制。

三,国君制, 卢梭的国君制即是君主制,在卢梭看来国君制的力量是最为强大的,因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它就会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对岸毫不费力就引动水上的大船一样,国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阁里遥控他的国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国君制有两个致命弱点:1.不能选贤任能,在国君制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那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 2. 缺乏执政的连续性,从而导致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四,混合制,在卢梭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单一制政府,因为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同时他认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这些在现今看来,无疑都是不无道理的。

基于以上论述,卢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谈到一个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在这一章中,卢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民主与气候关系的论述,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土地,气候,水文,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譬如就国家疆土的大小和财富的贫富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国家版图较大并且富饶的国家,较适合君主制;而贵族制则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则适合于小儿贫穷的国家。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不不正确。当然,其认为国君的力量引起与人民距离的扩大而扩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几种才能发挥的观点无疑是较有启发的。同是卢梭在涉及评判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时,认为政治结合应以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无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谈论到具体指标时,认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优劣的标志,无疑是欠妥的。而在这些理论当中,我们不能不谈的还有卢梭关于政治体死亡的论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写道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只是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他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些真知灼见无疑在当代,尤其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四,方法论

基于对上述基本问题的阐述,卢梭在最后一卷即第四卷阐明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毁的前提下,卢梭分别从投票,选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管制,独裁制,监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对国家政治体中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程序进行了讨论,而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关于公民宗教的论述。当然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卢梭对宗教分类的叙述,卢梭从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将其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 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对于后一种政体,卢梭称之为神权政体,而这种情形在我国有待审视与深思。而在这一部分,也因为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暴露无遗,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卢梭是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的确,卢梭的思想也确实在学说上影响了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学说,在政治上,也确实导致了国家极权的罗伯斯庇尔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当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这也不排除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然而当我们通读全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全书到处闪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从1795年其灵柩被奉进先贤祠至今,我们仍然不时品味这位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辉,更为这样一位完全靠自学成材的一代宗师身上散发出来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们更应体味他的人格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2

2011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相对于公意,众意要复杂得多,人民决不会被腐蚀,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惟有在这种时候才把不好的东西当成好东西来接受。因此众意必须置于公意之下。

正是在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导下,1789年法国***爆发。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专制同志的巴士底狱,推翻了信奉朕即国家的波旁王朝,处决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王和贵族,建立了以《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为社会公约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是公意的胜利,这是卢梭的胜利!

当梦想照进现实,伟大的社会契约论的瑕疵也愈见显露。当法国的革命事业面临内忧外患的时候,信奉卢梭的雅各宾派上台,实行恐怖统治。如果说恐怖是威力镇压反革命而符合公意,那么当革命的恐怖杀戮不再为人民所接受容忍,而沦为领导者排除异己的工具的时候,恐怖成了革命的毒药。

为什么革命的理论导致了革命的流产,或者说,为什么信仰卢梭的雅各宾派会在革命的恐怖中不能自拔,一意孤行,在我看来正是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本身就存在着偏颇含糊的地方,导致了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一旦失控便回面目全非。

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差。卢梭因为看清了私有制的丑恶,而在理论中过分强调公意的重要性,却导致了革命中人权观的扭曲。在卢梭理论中人民让度其所有权利组成国家,然后由国家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人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私利和个性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才是完美的。这就导致了合理的人权很容易被忽视,革命中的恐怖才会在公意至上的旗帜下有恃无恐。以至于后来的希特勒在罗素看来也是受了卢梭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革命的激进派超越了客观现实的民主带来的后果却是拿破仑的独裁。这也就给激进民主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次教训:民主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不是靠一次革命一场改革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的,它必然受到历史现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只有在遵循自然、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发展生产力,才能使自己的主观意识达到相应的民主觉悟,实现与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民主。

在历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毁誉参半,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看待。经总是好的,可是被歪嘴的和尚念坏了,这也许是事实,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误读导致了悲剧,可是即使经本身有讹误的地方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毕竟社会契约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难免出现偏激不合理的论调。毕竟瑕不掩瑜,卢梭的先进理论在后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尤其在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中是必须借鉴主权在民的重要思想的,并且必须和腐朽的专制的官僚的封建思想进行决不妥协的斗争的。主权在民,如何保障,这就需要那个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说到的自由的枷锁法律,正如卢梭说想,法律真的应该是结合了一直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应该是自由的基石与保障,因为人民惟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民主与自由的精神,我想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性光芒所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2

人类社会是建立公意上的,公意是建立在自由上的。公意是指每个人共有的意见,与众意有区别。众意指的是一群个体利益,不是全部人类共有的利益。公意的产生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之上。个体自由地关切自己的利益,公意就在众多个体利益的共有部分中诞生。公意来自于人民的理性。公意是不可违背的,因为它是每个人都认同的。公意代表了主权,谁掌握了公意谁就是主权者。法律是根据公意建立起来的,立法者往往是社会中最贤明的一群人,因为他们大都抛弃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仔细地思考,让法律不断地接近公意,无论是否能完全符合公意。立法者是必要的,因为人民不可能永远处于理性之中。人民有时会因为个体的欲望遮蔽了理性,无法看到公意,这时候需要鲜明的立法者去把握公意。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分开,不然的话立法者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法律,这样会使国家毁灭。执法者就是政府。政府对人民的统治不是人民和政府签订了契约,而是人民作为公意的代表委任了政府,如果政府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或是执法者自己违背了法律,人民有权利推翻这样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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