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小学生读后感 初中读后感 高中读后感 四大名著读后感 中外名著读后感 读后感600字 读后感800字 读后感1000字
你的位置: 读后感 > 读书笔记 > 论法精神读书笔记 > 地图 > 论法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互联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集锦。

当我们在读书时,每个人获得的读后感都是不同的,在再仔细阅读作者写的作品中,他的一些话语引人深思。我们在阅读过这篇古诗后肯定是有着属于自己的感悟,这是我们就可以作一篇读后感了,您知道怎么写出令人耳目一新的作品读后感吗?大家好好读后小编今天要介绍一下“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的相关内容,或许本文会对你有所帮助希望你喜欢!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1)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2)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3)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第四卷讨论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第五卷阐述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以及关于封建法律学说。第六卷作为一般性结论。

在此,笔者仅对该书第一卷的阅读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定义与分类。

孟德斯鸠在该书的开篇中揭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事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它最重要的一点是把“造物主”的观点印入我们的头脑,诱导我们归向他。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自卑,没有平等的观念,不想互相攻打而要求“和平”;其次就是满足生存需要寻找食物;再次就是相互之间的自然爱慕;在具有最初的感情和知识后就愿望过社会生活。由此就产生最初的人类社会,人开始退掉自卑的心理,平等观消失而开始战争状态。

国与国、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促进法律的建立,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国际法;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政治法,公民间的民法。国际法则要求各国在和平时期谋福利增进,在战争年代不损害自己利益尽量减少破坏,在征服争取战争胜利是时候保全。除此,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政府,有它的政治法和民法。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规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运用。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的法律建立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其二,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专制,根据最高权力的掌握来区分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不同的政体性质必然意味着法律原则的差异。民主政体是指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反映和体现全体人民的意见,以雅典共和国人民的抽签和公开选举以及自己制定法律为例;贵族政体是指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由部分人制定和执行,在参议院中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内部是民主政治,以威尼斯为例。

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情绪领导一切的政体,所以不需要法律,一切以单独个人按其主管意志治理国家或把权力交另外一个人来执行。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政治品德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以变幻无常的意欲为基础,人民要绝对的服从。就各政体的特质而言,共和政体的特质是领土狭小,公共福利明显,公民关系密切;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专制政政体的特质是必须有恐惧、独裁和强大势力。

政体原则下产生的教育法律。作为每个社会动物的人,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并且在不同政体下接受的教育亦有差异。君主国教育法的原则是荣誉,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心态。按照孟德斯鸠原文即“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其原因是品德、处世和举止可以使人显得超群、大胆、自由,获得优待和高名显爵,符合荣誉价值的判断标准:美丑,伟大与否,非凡与否。在君主国里要对君主的.意志服从,同时教育必须服从于荣誉的规定:完全准许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但绝不准许重视我们的生命;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些与我们职位不相称的事;荣誉所禁止的和所要求的比法律的都要求严格和坚决。

相比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治,其教育的目的是降低人们的心态,从而把恐怖、简单的宗教原则狭窄的知识置于人的精神,教会绝对服从,培养坏公民和好奴隶,本质上教育作用为零。然而在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下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热爱法律和祖国,以公共利益为重,以现今教育模式,以品德为指引通过父亲、师长和社会教育传达到新生一代。以希腊平民政治培养品德,以制度加以鼓励来反映体现共和国政体的原则指引下的教育法律。

政治社会立法与政体原则相适应。政体原则就加强政府的动力,从而促使政体原则的巩固。在民主政治下,品德要求爱共和国,即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和俭朴。爱平等就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它公民的这种愿望和快乐之上,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的平等原则。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以家庭所需,其余归给国家,财富不应该为自己服务,而应该订立法律规章来分配财产规定平等和俭朴。

民主政治中一切以其性质和平等原则为依据,从而保证一个好的民主国里每一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一生活必需品为依据。同时在共和国里对共和国的爱也意味纯良的风俗,而淳朴的风俗也增强对祖国的爱。优良的风俗包括:保守旧习惯,终身元老院制,年轻人对年长者、公民对官吏的服从,以及父权等等。在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治下,以鼓励宽和为主要精神,通过分散钱财给人民,公道对待人民,压制贵族,实行贵族不征税,节制财富,禁止贵族经商,继承平等化等规定来做到与原则相适应。

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贸易。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以瑞典为例说明国家的政治民事管理以及官吏如同君主家庭的管理和君主后宫官吏。在专制国家人什么也没有,无所谓财产让与,君主握有全部授予和委托的权力,它由君主主观意志来分配。人们只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政体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律。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奢侈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为了保证财富分配均匀则法律规定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奢侈总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由于国家政体原则差异,所以不同政体下的节俭法律不同。

在民主政治下,财产越分配均匀,奢侈越少,追求爱平等和俭朴,实现爱共和国,由此国家就越完善。分配不均,则产生侵占、革命、奢侈,最后成为法律的敌人。然而在以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体下,受节制精神制约,国家只有没有财富的穷人和很有钱但不能任意花费的富人,富裕和贫穷都是负担。共和国的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

然而奢侈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下都时必要的,君主国的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的东西,其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所以它没有节俭法律。但也存在特例的情况,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由于人口数目和谋生道路决定中国必须勤劳和俭约,如果实行绝对奢侈的后果就是国家被造反推翻,就得更朝换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4)

民法总论期中作业

一、案例分析(15分)

甲是云里县人,有房屋一套。他于2000年底与b结婚,儿子小甲于2001年12月出生。2002年5月,a因生意失败离家出走,b找不到任何结果。

2006年7月,乙方以甲方失踪4年以上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方死亡。

2012年1月,乙把房屋登记在小甲名下。同年2月,乙将小甲依法交由他人收养。同年3月,乙将该房屋出租给a,租期5年。

同年6月,a出国访学三月。在此期间,房屋价格大涨。同年8月,乙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并完成转让,乙方搬进该房屋。

a回国发现房屋已经出售给b。

2013年1月,b和c结婚。不到两个月,他们就因为个性问题离婚了。

2013年8月10日,a在外地生意兴隆,决定回老家。在返乡火车中,甲与邻座乘客丁相谈甚欢,互留联系方式。丁的目的地是云里县的下一站。

如果a想睡觉,他让丁在到达云里县车站时叫醒他。丁同意。当公交车即将到达云里县最后一站时,丁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如果有急事,他需要立即换车。公共汽车一到车站,他就匆匆离去,忘了叫醒a。等列车员将甲梦中惊醒时,车已到终点站雾里市。

a在雾里住了一晚,2013年8月12日乘火车返回云里县。

根据以上信息,结合所学知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简要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要求语言简洁准确,不超过。

1、小甲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房屋的所有权最早属于甲。根据 《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等167条,由法院宣布甲死亡成立。

其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继承关系开始。根据继承顺序,乙方为第一继承人,因甲方为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到2012年,小甲11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乙将不动产登记在小甲名下,完成所有权的变更。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最终由小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乙方将以甲方名义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23条房屋所有权仍归小甲所有, 但监护人已经变更,乙相对于小甲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已经终止,无权处置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乙方将以甲方名义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属于擅自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与甲方相比,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三。b取得房屋所有权后,a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居住?

答:乙将小甲依法送给他人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b失去了监护资格,不再是小a的法定代理人。

乙与a签订了租赁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第一种情况:当a为善意有偿取得时,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时,作为善意的第三人,a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他有权要求继续生活。第二种情况:甲方知道乙方对小a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并继续与其签订合同时,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此时a无权要求继续居住。

4、甲能否请求丁赔偿其额外支付的车费和住宿费?

答:不能。此行为属于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者”。简单的交友行为属于社会领域的生活事实,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的生活事实。法律不应该过分介入,否则,社会生活规则就会被破坏。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需要赔偿。

5个。甲方回国后与甲方有关的人身、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民法通则认为,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原物、孳息,还应当赔偿损失。

答:人身关系: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

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死亡的,不视为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乙方已与他人再婚,故确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消失。甲乙之间无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申报期间,死者的子女由他人依法收养。a回来后,如果小甲和收养人同意,收养关系无效。如果他们不同意,那么a不能单方面终止收养关系。

财产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公民、组织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原财产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还。但是,依照继承法取得原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b为第三方善意取得,b可不予归还原物。

乙必须按照相应价值返还甲价金或补偿。

二、自由论述(15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下册第190页)中谈到:“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结合所学知识和检索到的材料,对这一段的理解不应超过。

注:本作业满分30分,计入本学期《民法通论》课程成绩。

在完成这项作业时,学生可以参考任何形式的信息,但请独立完成。

请于2015年11月17日提交《民法通论》课论文,逾期不收。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篇5)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同时总统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总统)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暴政及独裁统治的出现。“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与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亲爱的读者,以上由我们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集锦》读书笔记一文,也不知道您对这篇文章满不满意,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信息,请关注论法精神读书笔记栏目,我们时时为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