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布《 》栏目播映广告。
2.广告发布媒介为: 电视台
3.单位广告规格为: 共 次。
法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时段及形式:
广告时段:发布周期内的
发布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期
7.广告投放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
2)付款方式:
第二条:流程
交付乙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广告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广告专业发票;
3.乙方在甲方广告发布周期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由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款项。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2.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正常广告播出飘移30分钟以上视为错播。若甲方的广告错播或漏播,乙方未进行及时的补播,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或漏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新闻、特别活动等不可抗拒原因或执行电视台上级指令的宣传计划进行节目调整导致甲方广告播出时间飘移的,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视为正常播出,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如广告因上述因素且甲方提前收到书面通知不能播出,甲方可选择等值扣款或顺延播出。
3.如果甲方在广告发布周期内终止广告投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预付的广告订金不予退还;
4.广告监播以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为准。
5.甲方如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须在广告发布周期内及周期届满后15日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已正常播出,乙方应对甲方的异议及时处理。
时段、时长、栏目,否则视为错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知识产权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包括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