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互联网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集合18篇)。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分公司费用支出的控制、降低经营成本、统一总部财务审批程序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分公司现金出纳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分公司所有支付的费用、借款等开支需要出纳员付款的必须由经手人填制“财务审批清单”经会计部主管审核,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确认报深圳总部文控中心,由文控中心分类转呈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后,分公司出纳方可支付给受款人款项,若未按规定(详见98年09月17日NR01098文件)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整分公司会计主管及出纳员不得付款,否则按以下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总部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负责人、出纳员及会计主管的责任。
2.未经分公司会计主管审核(总部文控中心将不会受转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负责人、出纳之责任。
3.未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总部文控中心将不会受转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会计主管、出纳员之责任。
二、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元,超过限额的当天必须送存银行,分公司库存现金仅用于发放工资、支付汽车过桥、加油及零星开支,其他超过使用支票起点金额的一律采用转帐支票支付。
三、自年月日起实行库存现金每周周未盘点制度。由分公司负责人及会计主管共同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核对帐实,共同加签盘点表服总部备案。空白现金转帐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如果支票申请有密码的,支票密码由会计主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分公司负责人自己保管,实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分开管理。保险柜钥匙只能供出纳员一人使用,如有备用钥匙的,由会计主管加封加盖骑缝财务专用章及主管骑缝签名,交分公司负责人保管,作特殊情况(如发现出纳有违纪嫌疑,监督或突击检查、盘点库存现金时)备用,负责人在使用备匙时必须同会计主管一起开封方可使用,否则因单独开封使用备匙而引起的后果及责任全部由负责人承担。保险柜密码只能是出纳一人知晓。出纳对保险柜及现金负完全保管责任。
四、分公司出纳员必须有当地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是当地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在职职工,有固定的住所。分公司与担保人签定出纳担保协议书,报总部审查同意方可上岗。已经上岗没有担保的,补签后报总部备案。会计主管如属当地招聘,也同样需要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书,报总部审查备案。
五、总部拨付分公司的资金未到位时,如果分公司负责人需要借款发放工资的,也必须报总部审批后方可借款给分公司负责人(参照本通知第一条)。
六、分公司现金直销货款的收款工作必须由出纳前往收取,不得安排委托分公司送货员、司机或其他人员代为收取。如果当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取直销现金的客户,而客户之间距离太远又无法完成的,由会计主管负责前往收取,负责人监督,收回后及时交给出纳入库送存银行。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室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凡以总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总公司印章的,办公室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总公司_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_。
第四章、内部呈批
第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11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等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送分管领导,领导签批后直接退该部门办理。属于分管领导权限之外的,必须交由办公室呈报总经理阅批,批后经分管领导阅后退呈报部门或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七条专业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交由办公室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八条呈批件由总公司领导签批后,原件交办公室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应建立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迭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事宜的法律文书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须经法规室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呈送国务院扶贫办及各部委的文件,须由办公室主任核稿,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涉及总公司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第六章、机要文书
第二十六条机要室主要负责总公司文件和有关材料的打印。打印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需制发的业务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应自行打印。
第二十八条办理复印、传真等应填写“机要室业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机要室办理。每季未由办公室统计费用后转财务本部,计入部门费用。
第二十九条一般业务性外发传真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重要传真件外发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收到传真件应及时通知收件人签字领取。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个人的邮件自行发送或领取,属于总公司领导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接待
第三十二条凡客人来访的,登记后由被访单位派人接见并引入。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领导的客人来访由办公室接待员负责接待,其他来访客人由被访单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条业务谈判需用会议室或谈判间,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接待员负责安排。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处以上干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11:30应到公司集体议事。临时有事或有病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正副职以上(含)领导每日应于晚六时下班、临时有事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对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每季度未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相应的机构或相对固定的人员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呈报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总公司办公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区的管理,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管理部门职工上下班须打卡)。上班时间:8。30;下班时间:17:00午午休时间:11:30一13:00。班车发车时间:17:15。
第三条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
第四条午休后应准时于13。00上班。
第五条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六条班车按规定路线、停车地点和时间运行,乘车职工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要求。乘车时应注意维护车内卫生,不得在车上吸烟、饮食、嚼口香糖。hdH765.cOM
第七条各类车辆要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停放。自行车要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第八条公司职工上班时须衣着整洁、得体。除午休时间外,男士一律着西装、系领带。女士不得穿着牛仔服装、过于艳丽花哨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服装、T恤衫;不得只穿毛衣不着外套;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男女职工不准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第九条办公时间不得因私会客;午休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内搞文体娱乐活动;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十条办公区手机、寻呼机均应关闭,或设定在静音状态。
第十一条办公区严禁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十二条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不得摆放鞋、雨伞及其他私人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楼前广场及机动车内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按规定时间到食堂用餐,不得饮酒。午餐时间:11:30一13:00。
第十五条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公文、印章、票据及贵重物品、现金等须锁人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七条各楼层谈判间、会议室及大会议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墙壁不得乱刻乱画、加钉。自己打开水时严禁乱泼乱倒,剩茶水只准倒入开水间内水他的茶漏中。使用矿泉水机应管理得当。
第十九条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二十条办公区内除小隔断间外,不得摆放沙发。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和有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对违反规定者,办公室将会同人事本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100元至500元、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爱护公司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公司有关办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为对全公司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总公司办公室独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的卫生保持、遵守办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维护保养、大楼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卫生保持情况,包括桌面、地面的洁净等。遵守办公秩序情况,包括物品摆放、手机与呼机的使用、遵守礼貌和着装要求、执行办公区域有关规定等。
文件发放情况,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清况等。
印章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车辆清洁情况、车内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大楼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公共场合的卫生整洁和保持、楼内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维修是否及时、食堂卫生等。
第五条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5分、4分、3分、2分、1分。
连续4次保持单项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一年内始终保持单项平均5分的单位,提请人事本部给予物质奖励。单项平均分数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当事人的100元;第三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请人事本部给予降职、降工资级别的处分。确属各单位领导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按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制定卫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负责本单位当日桌面卫生并负责保持本单位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检查当日如出现之分以下情况,追究卫生值日人员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七条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车辆,并负责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检查当日出现之分以下的情况,追究指定负责人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八条各单位未制定卫生值日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者,按照总公司有关职工奖罚的规定追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_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_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_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_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_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_,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11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总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总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总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专业公司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总公司领导确定,由办公室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办公室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九条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总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总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批准,交由办公室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详细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_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的话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携带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随便谈论保密事项;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笔记本。
第十三条如发生或发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失者,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过失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采取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处罚;对造成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怕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11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11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J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专业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八条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第三章、立卷归档要求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项目档案应包括如下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报告、批准项目文件、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项目人员任兔文件,有关项目业务的各种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电话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其它有关项目业务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盘片等。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全在一立卷。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还没有走出经济的危机,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要想抓住重要的战略和机遇期,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要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制度是发展形势的要求,是竞争的手段,是实现目标的保障,因此贯彻落实我公司的制度势在必行。
现金业务是一项需要极其细微谨慎,容不得半点差错的工作。这对于我来说既是一分挑战,又是一份责任。因此就更要落实我公司对现金保管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要做到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把我公司的所有制度与实际工作更好的结合。
通过对我公司制度的学习我还明白了,要想把工作做好,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做好一个工作,就必须要热爱这个工作,精业、敬业的为全体职工服务。
2.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做到精益求精,工作起来就要全身心的投入,不为外界所干扰
3.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干好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我们需要不断的充电和学习4.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团队协作精神和默契度我想我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继续学习下去,不断的总结自己,反省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进一份绵薄之力。?篇6: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本周三下午,我参加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集中培训。经过认真学习并与同事们在会上积极讨论后,我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并深刻体会到规章制度对公司全局的重要性,也让我反醒了自己平时工作中自律得不够完善的地方。下面浅谈一下我对这次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
这次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对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的系统学习让我们两部员工更快的适应新的环境和接受新的工作。因此培训一开始我在思想上就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培训过程中更是认真学习做好笔记,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培训成果转化。
培训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培训内容却是简明、精要。各部门领导的讲述更是字字珠玑,发人深省,最后x总的总结发言更是令我领悟良多,短短几个小时的过程让我的身心仿佛步入了另一方天地。通过培训,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更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培训,我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对照所学的制度,我发觉了自己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不善于自我创新,不
愿意进行深入的研究。工作态度方面也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等。针对这些问题,培训后我认真思考,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我决定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来加强自我约束。
一、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的充电和学习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
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爱工作,做到精益求精。在精业、敬业基础上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三、不断的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团队协作精神和默契度,增强集体荣誉感,以维护新合作形象为己任。
总而言之,通过培训,我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了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努力,继续学习下去,不断的总结自己,反省自己,提高自己,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为建立一支团结协作,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能为公司创造更高的利益,更好的服务客户,公司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每一个员工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二、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每个员工在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桌面整洁,每日工作后维护好公共区域的卫生。
四、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串岗,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能因个人影响整个公司的形象。
五、工作时间内避免接听私人电话,严禁占用公司电话处理私事。
六、公司本着互尊互爱,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员工使用标准的服务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以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调、语速的服务。
八、认真对待对待每一个客户,合理的处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九、服从分配、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不得透露公司机密,违者重罚。
十、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1、总经办作为公司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对公司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并有权对公司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检查和备案,任何引入与发出的邮件,进行备份审查。
2、查处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否则要追查责任。
3、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公司网络结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总经办如需安装集线器等必须事先总经办取得联系。个人电脑及实验环境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按所在地点总经办指定的方式设置,不可擅自改动,擅自改动者将受到处分。
4、随时监督网络的运行情况,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坏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或窃取公司网上的保护信息。
5、总经办统一规则公司网上服务,如:dns、dhcp、wins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传送超大文件。
6、对公司应高度重视保护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及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进行严密的授权控制。
7、对各种工作用文件服务器的申请,需经总经办审核登记,交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协助处理。
8、对公司信息进行整理,做好公司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公司的资源共享及总经办各项工作的网络检索功能,及时对数据库内容进行更新。
9、能熟练掌握常用的办公系统及办公软件,全力做好办公服务工作。
10、做好公司的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新闻,不断总结经验,全力做好公司的对外宣传工作。
11、定期对网络管理情况检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于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12、全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人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公司人才战略,努力开创人才辈出的局面,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展泰公司组织管理原则》分则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工作人员的聘用依照本制度进行。
第二条: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勤、能、德、政的基本素质。
第三条:公司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笔试,面试。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当辞退。
第七条:公司的招聘机构(行政部)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进行人事招聘。
第八条:公司的任何人员都有权向公司推荐优秀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被公司开除的人员永不续用。
第十条:公司招聘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采取各类招聘方式进行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人事招聘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人事招聘流程为:招聘广告招聘登记(应聘人员应当提交履历表,相关能力的证明材料,证件的复印件)。考试(面试和笔试)考核(主聘人员或组织的优势结论和拟录用人员名单)行政部根据考核结论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被录用人员行政部办理用工手续被录用人员的材料归档正式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归档。
第十二条:进行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招聘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当提交履历表,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招聘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招聘登记。
二:行政部及时安排笔试的地点、时间,并及时通知主聘人员和应聘人员。
三:笔试试卷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信誉、道德水准
b、管理理念
c、技能技术
d、高瞻远瞩的能力
e、治企的方式、方法与执行力。保持高素质最高管理团队的能力。
f、激励和鼓舞员工的方法
四:笔试合格后应当进行面试,面试应当主要围绕“执行力”和“战略规划”两个问题展开并考核。
五:主聘组织或人员应当分别导出笔试和面试的考核结论。综合后进行优势比较和选择,以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进行非生产型的各类工作人员(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包含的人员除外)招聘时,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当提交履历表,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招聘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招聘登记。
二:行政部应当及时安排面试。并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和主聘组织(人员)。主聘人员或组织应当导出面试结论。
三: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对自身的认知程度。信度、道德水准。
b、对其应聘工作性质、内容等的认知程度。
c、竞争能力和合作能力。
d、其它潜在的工作能力。
四:主聘组织(人员)应当分别导出面试、笔试的结论。综合后进行伏势比较和选择,以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进行生产型员工,后勤服务型员工招聘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人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增员申请。并将此申请送交行政部。
增员申请单格式和内容另行确定。
二:行政部应当及时通过简单、节约的方式进行人员招聘。相关的用人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试工。试工合格后,试工人员应当提交履历表。
三:行政部应当对试工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和笔试。
笔试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道德水准,人格倾向。
b、对自身的认知度和潜在的能力。
c、工作热情。
面试内容为随机内容,但不应当侵犯应聘人员的人格、尊严、各项法律权利,自由。
四:行政部应当综合笔试、面试的情况导出优势结论,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 保健公司规章制度
篇1:母婴店规章制度<\/h2>
一、店员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保持愉快精神和气待人。
2、在店内不得抽烟与喝酒。
3、保持店面整洁天天打扫卫生整理货品。每日需拖地每周一进行店内玻璃的清洗。
4、注意辨认假币如收取假币将在月结工资中扣除同等数额的货币。
5、妥善保管好客人财物和店内货品谨防小偷。如果盘点存货发现货品被盗按照被盗商品的成本价在月结工资中扣除。
6、作好店面货品整理陈列货品需精心搭配和摆放。
7、按时上班吃饭时间不超过1小时。当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扣一天基本工资。
8、任何因主观原因引起的货品退换均不予接受需要向客人解释清楚物品如无任何质量和品质问题我们均不接受退换。
9、店内有客人及生意时尽量不要接听私人电话影响销售。
10、上班时间尽量不要与亲人、朋友探访特别是不要逗留在店铺内影响销售。
二、薪酬奖罚制度
1、店员试用期定为1个月薪酬为底薪XXX销售额提成。
2、店员过了试用期后以半年为一个时间区间进行绩效评定后做薪酬调整。
3、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每月提成浮动补贴指标分红。
1、基本工资在半年内定为XXXX元每半年调整一次。
2、每月提成为当月销售额的X%。
3、浮动补贴包括电话补贴医疗补贴生日补贴过节补贴等医疗补贴生日补贴过节补贴等则由店主灵活发放。
4、指标分红是指店主对整一个年度的销售总额设立一个目标若年度结束核算的年销售总额达到了设定的目标则店员可以得到对应比例的年销售总额分红。
5、每月工资结算区间为每月1号到下月2号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17号发放基本工资2号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指标分红的年销售总额的计算区间为当年的11月至下年的10月计算出来的分红奖金发放日为过年前即大年三十之前几天中的任一天。店员若是中途辞职将不予发放所有的指标分红奖金。
三、工作日及假期制度
1、店员每月可以享受3天带薪假期要提前安排假期日并告知店主。
2、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休下月假期。若当月假期休完后确实需再请事假所请事假将在下月假期中扣除。
3、当月假期休完后若还请2天及以上的事假将扣除下个月的全部假期以及事假日的销售提成。所请事假超过5天将扣除当月提成。
4、当月假期休完后若还请了3天及以上的事假将扣除下个月的全部假期以及事假日的销售提成。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将失去获取年末指标分红奖金的机会。
四、店主的岗位职责
1、店主必须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及专卖店的统一形象,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及专卖店的一切制度,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的督导。
2、店主要对专卖店的人事、销售、财务、仓库等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并审核店铺交给上级的各项报表,签字以示负责。
3、合理制定日、周、月工作目标,并带领全体导购员努力完成目标,在工作总结中明确完成工作情况,并分析其成败的原因,并及时的分析总结店铺的销售补充货品。
4、及时把握店堂的商品销售及库存情况:对每日的销售进行分析做出每天的最销售时间,做出最畅销款式,以此来控制库存。
5、店主要对高级导购(带班主管)的工作给予支持与引导,使高级导购更好的协助店主工作,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培养发现和正确使用人才。
6、每星期一对班次进行安排,注意合理安排导购员的休息时间,保证导购员工作的良好状态和工作风貌。
7、制定每月的团队建设活动计划,组织导购员进行团体活动,促进员工的团结友爱,相互促进的良好气氛。
8、建设和完善例会工作,调动导购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她们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9、公平、合理的进行人事调动,不得将个人私情带到工作当中,新生各导购员的正确建议,促进团队精神的建设。
10、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并认真督导各导购员的执行情况,同时配合公司领导检查工作。
11、店主每周二带领全体导购员进行场景调整,使店堂以全新的面貌迎来本周的黄金销售时间。
12、店主要认真的组织每月一次的仓库盘点和每日一次的`店堂盘点工作,做到帐、物、款相符。
13、主动与顾客沟通,吸取顾客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14、认真督导每班的交接班工作及财务交接工作。
15、收集销售动向,竞争店的情报,旺销商品信息,分析并反馈给上级主管。
16、积极配合公司企划部人员在店面的展示陈列工作。
五、收银员的工作职责
1、收银员保持礼仪站姿,礼仪用语,维护品牌形象,协助导购员完成服务。
2、在接收银时注意分别其假币,以防收假币,并详细加以统计,以防少找、少收、多收、多找钱的现象。
篇2:母婴保健法试题<\/h2>
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X型题:
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以下有期**或拘役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篇3:母婴保健法试题<\/h2>
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篇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h2>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全文<\/p>
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计划免疫;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p>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全省妇女健康工作稳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扎实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省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
据了解,20,我省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序推进。全省5.4万名农村牧区产妇获得人均5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为18.8万名农村牧区妇女进行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为筛查出的239名“两癌”确诊患者给予了每人1万元救助。为7万名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对查出患者均采取母婴阻断医学措施。完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8.2万人,为全省7万名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补服叶酸。我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全面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省、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立,大力加强早孕建档、孕期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全过程管理,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57%,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29%,孕产妇死亡率较下降1.31%。
我省将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增加,高龄孕产妇、高危孕产妇增加等因素发生孕产期并发症增多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妇幼健康体系建设,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篇5: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h2>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最新版<\/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按国家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
采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场所;
有合格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
第八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应当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疾病的,在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十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边远山区可以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妇、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为育龄妇女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意见;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
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做好消毒接生和产时、产后保健,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患有妊娠合并症或者严重并发症、孕前或者怀孕期间接触过致畸性物质等情况的孕妇,提供重点监护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诊断:
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的致畸因素的;
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年龄超过35岁的;
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产前诊断,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医师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七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或者一方属遗传性疾病可疑者的夫妻,准备妊娠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意见。对不宜妊娠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院住院分娩。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人员报所在乡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前、孕期、产后和哺乳期保健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并为儿童提供保健服务:
提供科学育儿、母乳喂养和合理营养的指导;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开展儿童口腔、眼睛、听力及心理保健服务;
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复核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合格证和医学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实行任期制。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村应当逐步配备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未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家庭接生,不得出具《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前款所列专项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在推广、普及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母婴保健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两个阶段<\/p>
婚前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
孕产期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给予女职工充裕的产假和 产前假。女职工在 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篇6:母婴店管理规章制度<\/h2>
店长:负责整个店面的营运管理、包括店面物品陈列、店面卫生、店面办公设备、店面产品及店面人员管理。
导购:负责顾客解说产品并促成成交,店面清洁和店面陈列。导购的直接上司是店长,故相关的店面技术及销售都必须服从店长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1、店员的职业素质
爱岗敬业、严以律己、以诚待人、积极工作的心态、创造性思维、持续学习
备注:所有人员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一次扣除考核相关分、店长负责执行、经理助理进行监督、发现店长监督不善、扣除店长双倍考核分。所有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篇7: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h2>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1、宣传内容:妇幼卫生、孕产妇保健知识、住院分娩好处、母婴安全、母乳喂养、计划生育、儿童保健、小儿四病防治。
2、宣教范围: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儿童家长等,使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到所有的妇女儿童。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8%以上,系统管理率达92%以上,住院分娩率达100%,高危孕产妇筛查到位,及时转诊,高危孕产妇管理率、高危住院分娩率达100%。
掌握本社区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高危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及时完成工作月报、季报及年报工作,开展好孕期保健服务。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实行高危筛查,专案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好管理台账及健康档案,并及时录入系统,确保任务完成到位。
三、儿童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7岁以下儿童管理率达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掌握本社区儿童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台账、将体弱儿及时管理登记,进行体弱儿筛查和专案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儿童系统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好儿管资料,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及时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录入系统。
四、妇幼重大项目工作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加大预防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育龄妇女、计划二胎和新婚生育人数健康宣教,通过婚前检查、孕期保健,特别是早孕时必须做到肝功、血常规、分泌物、传染病四项检测筛查,阳性孕妇尽早进行干预治疗,切实把预防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率达到98%。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我社区将把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分娩前提前告知孕产妇,并填写办理好分娩补助卡。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目标任务:辖区孕产妇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及以上、叶酸知晓率达到75%以上。
及时掌握辖区新婚、计划二胎等待孕人员,做好叶酸的发放、随
访及宣教工作,不断提高叶酸的服用依从率。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目标任务: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
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工作,让辖区孕产妇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及阜康市政府全额拨款为阜康市孕产妇免费做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政策。
“两癌”筛查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两癌”筛查率达100%。
配合我站工作人员做好两癌筛查的宣传工作,入户随访掌握辖区35岁-64岁妇女的健康状况,进行“两癌”知识宣教工作,逐步提高我区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逐步降低两癌死亡率的目标。
篇8: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h2>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1、宣传内容:妇幼卫生,孕产妇保健知识。
住院分娩好处,母婴安全,母乳喂养,计划生育,更年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小儿四病防治等。
2、宣教范围:孕龄妇女,更年期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儿童家长等,使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到所有的妇女儿童。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
管理目标: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5%经上,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率达100%,高危孕产妇筛查到位,及时转诊,高危住院分娩率达100%。
掌握本社区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高危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及时完成保健季度报表,开展好孕期保健服务。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实行高危筛查,专案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好管理工作,确保任务完成到位。
三、儿童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7岁以下儿童管理率达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75%以上,并做好体弱儿童管理,配合区
保健站督促托幼机构老师进行健康检查。掌握本社区儿童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本,体弱儿童管理登记本、出生登记本、死亡登记本和7岁以下儿童工作报表,按要求做好儿童系统管理,进行体弱儿筛查和专案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好儿管资料,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
篇9: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h2>
1.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2.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产后2--4天进行听力筛查,保证筛查质量,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
3.继续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加强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位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杜绝一切不良事故的发生。
5.因新生儿听力筛查需在安静睡眠状态下完成;有时一个要反复多次的筛查,造成家长堆积,等待时间过长,致使家长们烦躁不安、容易发生争执,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所以急需给我们增加人员,更新我们的仪器设备。
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
篇10: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h2>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
五、申请材料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
收费依据:苏财综139号
苏价费361号
八、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篇11: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h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证件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近日,根据《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进行调查。
经查,全市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工作卓有成效。一是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审批,时限内审批,结果公示于各机构网站。
三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上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印发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核发文件;统一提出相应的核发证件提交相关材料目录;统一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延续《许可证》、《合格证》,统一培训考核;四是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证件到期温馨提示、当场办结制、发放民情联系卡、开展网上邮件“直通车”等业务。
截止6月30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42家、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家、结扎手术70家、终止妊娠手术77家、助产技术89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婚前医学检查166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人、结扎手术362人、终止妊娠手术376人、助产技术1177人。
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就诊67574人次、结扎手术262人次、终止妊娠手术19491人次、助产技术服务45158人次。
篇12: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h2>
一、单选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1994年10月27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6月1日
D、1995年10月27日
A、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B、控制人口数量
C、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D、加强妇幼卫生管理
B、医师根据《母婴保健法》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医师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有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
B、13
C、15
D、16
B、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D、县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A、出生人口血亲关系证明
B、出生人口申报户籍的依据
C、国籍证明文件
D、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据
篇13: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h2>
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多选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以下有期**或拘役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篇14: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h2>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计划生育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围产期保健。
婴幼儿保健。
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和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样式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在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章、围产期保健
第十一条、围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包括: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产后康复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提供产前检查、产前筛查或者产前诊断、高危孕妇筛查及管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服务,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五次产前检查。
第十四条、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标准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产妇提供产褥期保健和产后康复服务,对产妇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根据产妇需求提供约定的产后康复服务及指导等。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
第十七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执业范围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技术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产期保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维护女职工健康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二十条、婴幼儿保健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保健、零岁至六岁儿童健康管理和残疾筛查、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做好诊断、治疗和随访。
篇15: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课件<\/h2>
一、单选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1994年10月27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6月1日 D.1995年10月27日
A.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B.控制人口数量
C.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D.加强妇幼卫生管理
B.医师根据《母婴保健法》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医师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有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 B.13 C.15 D.16
B.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D.县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A.出生人口血亲关系证明 B、出生人口申报户籍的依据
C.国籍证明文件 D、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据
A.母婴保健指导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D、孕产妇保健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以下有期**或拘役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A.对 B.错
5、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28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法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篇16:医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h2>
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xx年上半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按照《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苏卫办社妇[20xx]1号);《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苏卫社妇[20xx]18号);《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苏卫妇[]25号)及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省卫生厅《爱婴医院(卫生院)评估标准》(苏卫基妇[20xx]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我院妇幼保健专项技术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院基本情况
我院是经市卫生局批准,参照国家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置的综合性医院,是xx市医保定点单位。医院业务用房10000多平方米,设有内科、外科、泌尿外科、妇科、中医科、生殖与不孕不育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影像科、医学检查科等科室。医院各类医护人员123人,其中主任医师6名,副主任医师14名,主治医师23名,住院医师21名。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情况
1、加强科室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我院20xx年1月10日获得xx市卫生局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管理,医院在设置计划生育门诊、计划生育室的基础上,在手术室内添置B超机和各种抢救药品,为安全手术提供了保障。为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医院不断引进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疗人员坐诊,使患者能够安心来院、放心出院,目前妇科丰富的医务人员坐准诊,使患者能够安心来院、放心出院,目前妇科医生共8人,其中主任医师1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2人,住院医师4人,形成了良好的.人才梯队,为计划生育技术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2、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落实人员岗位职责,确保医疗安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以来,医院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如妇科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急危重病人报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处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急危重病人抢救程序、过敏性休克抢救程序、岗位责任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差错事故处理制度、药物流产药物管理制度、手术室消毒制度、业务学习与考核制度、转诊会诊随访制度、资料信息管理制度及科主任岗位职责、主任医师岗位职责、主治医师岗位职责、住院医师职责等以及计划生育技术如人工流产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制度、规范和操作常规的落实,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3、严格执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强化病历书写规范化,强化就诊流程条理化,强化各种资料规范化。为保证患者就诊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医院严格要求病历书写内容客观、合理,按时完场。严格履行病情告知制度、规范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完善术后随访制度并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目前医院已开展人流、上环、药流等各项共123例,没有发生一例并发症,术后随访患者病情良好,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无违规处罚现象。
4、跟进检查督查,医院职能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对计划生育科、门诊手术室等科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患者就诊程序强化安全行医思想,发现不足如病历文书书写缺陷,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医疗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从整体上看,我院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刚刚起步,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絮地开展,但由于我院建院时间短,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医院将以此检查为契机,增强全院职工的凝聚力,把握目标内涵,在基础条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上,下功夫,使医院成为百姓满意、政府放心的医院。
自20xx年1月1日-20xx年6月30日,共完成结育、上环、取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等安全性100%,圆满完成各项技术。
篇17: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h2>
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婚礼致辞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wad;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1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h2>
第二条〔方针原则〕
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和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卫生知识。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发展全市母婴保健事业。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公民义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到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婚检单位的名单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
第七条〔婚检规定〕
婚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减婚检项目。 第八条〔婚检证明〕
婚检单位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意见。
第九条〔边远山区婚前保健〕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开展婚前巡回保健服务。
第十条〔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一条〔孕产期保健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除执行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围产保健档案;
(二)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三)定期产后访视。
边远山区的乡、镇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出生的婴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有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监测、统计、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和婴儿、围产儿死亡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致畸物质与生育〕
接触致畸物质的已婚未孕或者怀孕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定期检查身体。
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其检查结果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场所致畸物质的监测报告,提出孕前和孕期的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以外的劳动。
第十六条〔出生缺陷与生育〕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款规定的医学检查,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母乳喂养〕
提倡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并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健康登记〕
新生儿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内,抚养人必须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制度。
第十九条〔访视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第二十条〔新生儿疾病筛查〕
本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婴儿疾病防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和与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担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看护人员健康检查〕
从事看护婴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领取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鉴定组织〕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区、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鉴定程序〕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鉴定收费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鉴定原则与要求〕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由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对鉴定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督员和检查员〕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设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医疗保健单位设母婴保健检查员,协助监督员做好母婴保健检查工作。检查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母婴保健人员〕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母婴保健人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许可证明〕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单位,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个人,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监测〕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的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婚检费用〕
边远山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其检查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手术费用〕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回条〔乡村母婴保健人员待遇〕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业务人员的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解决村母婴保健人员的补贴、奖励和待遇,村民委员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母婴保健工作20年以土并尽职尽责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分〕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
未取得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婚姻登记管理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篇1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总结<\/h2>
今年是《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16周年,此次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母亲安全,儿童优先。活动内容为宣传《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知识、孕产期保健知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妇女叶酸增补预防神经管畸形知识、儿童保健等知识。为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母婴保健法》的新观念和重要意义,将每年的六月定为《母婴保健法》宣传月,我院利用集市在地方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宣传,现将这次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结合本次宣传月,我中心的医务人员,利用广播、报栏等形式,进行多方位、高质量的宣传。各社区街头悬挂宣传标语,妇幼保健人员及时向前来就诊、住院的病人进行口头宣传,达到宣传的目的。
另外,社区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人员及医务人员,在光彩大市场人群密集的地方开展了《母婴保健法》知识宣传活动,在人群较多的地方悬挂了《热烈祝贺母婴保健法实施十六周年》、《预防出生缺陷 科学服用叶酸》等条幅,展示了多种展板,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宣传内容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小儿缺铁性贫血及水痘、手足口病的预防知识。同时重点宣传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免费增补叶酸这两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大大提高了群众对《母婴保健法》的知晓率,真正达到了宣传的效果。
总之,我们还要大力宣传《母婴保健法》,让广大群众了解母婴保健法,便于今后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实惠。
篇20:母婴知识<\/h2>
母婴知识
母婴知识
产后恶露多久干净
1、血性恶露,色鲜红,含大量血液,量多,有时有小血块,有少量胎膜及坏死蜕膜组织。血性恶露持续3到4天,子宫出血量逐渐减少,浆液增加,转变为浆液恶露。
2、色淡红含多量浆液。少量血液,但有较多的坏死蜕膜组织,宫颈黏液,宫腔渗出液,且有细菌。浆液恶露持续10天左右,浆液逐渐减少,白细胞增多,变为恶露变为白色恶露。
3、白色恶露,粘稠,色泽较白。含大量白细胞,坏死组织蜕膜,表皮细胞及细菌等。白色恶露持续3周干净。
正常恶露有血腥味,但无臭味,持续4到6周,总量约250ml-500ml,个体差异较大。通过对恶露的观察,注意其质和量、颜色及气味的变化以及子宫复旧情况,可以了解子宫恢复是不是正常。
剖腹产后如何排气?
1.尽快下床活动
新妈妈尽早下床活动,这是会对产后排气有所帮助。新妈妈剖宫产手术24小时后,可以在家人或护士帮助下,适当站立一会儿或轻走几步,一天内做3到4次,这样可以及早恢复肠蠕动。不过,也有新妈妈第一次下床会有“眼前发黑”、“眩晕”等低血压现象出现,可稍等一会再下床,如果实在无法站立运动,可在床上适当活动,如多翻身,这样既有利于排气,还可以防止内脏器官的粘连。
2.轻轻按摩腹部
新妈妈的家人为新妈妈自上向下轻轻按摩腹部,每2~3小时按摩一次,每次10~20分钟。不但促进肠蠕动,还有利于子宫、阴道排出残余积血。
3.使用相关药物
在医生的指导下,可以通过口服促进肠蠕动的药物改善腹胀情况,必要时可应用栓剂或灌肠。但因为这个对于产后新妈妈而言,是比较辛苦而且可能会影响身体内部环境的,所以如非必要,不建议新妈妈使用。
六个月宝宝的营养辅食介绍
在宝宝第六个月时,为什么很多专家都表示,需要添加辅食呢?这是因为6个月的宝宝生长发育已经很快了,从母体中获得的维生素D、铁等营养成分大部分已被消耗,不能满足宝宝快速生长的需要,而单从乳类中获得的营养物质也无法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所以这时,就要及时、正确地添加辅食。
下面介绍一些6个月宝宝的.经典食谱,共供妈妈们参考:
汤粥:大米2小匙,汤120毫升.把大米洗干净放在锅内泡30分钟,然后加汤煮,开锅后再用微火煮40~50分钟。
青菜粥:大米2小勺,水120毫升,过滤青菜心1小勺.把米洗干净加适量水泡1~2小时,然后用微火煮40~50分钟,在停火之前加入过滤的青菜心,然后再煮10分钟左右,
蛋糊:过滤蛋黄1/2个,肉汤3大匙,淀粉少许.煮熟的鸡蛋黄1/2个,研碎后和肉汤一起放入锅内上火煮,然后把淀粉用水调匀后倒入锅内煮至粘稠状。
蛋黄酱:过滤蛋黄1/2个,肉汤2大匙,盐少许.把蛋黄放容器内研碎,并加入肉汤研磨至均匀光滑为止,然后放入锅内,加入少许盐,边煮边搅拌混合。
奶油蛋黄:过滤蛋黄1/4个,过滤玉米面1大匙,肉汤一大匙,牛奶1大匙,菠菜末少许.将过滤蛋黄和玉米面一起放入锅内,再加入肉汤中用微火煮,停火时表面撒上一些菠菜末,使其漂浮表面。
牛奶粥:大米2小匙,水100毫升,牛奶1大匙.把米洗干净用水泡1~2小时,然后放火上煮,开锅后用小火煮40~50分钟,在停火前不久将豆乳粉放入粥锅内,再煮片刻。
水果面包粥:普通粉面包1/3个,苹果汁,切碎的桃,桔子,杨莓等各1小匙.把面包切成均匀的小碎块,与苹果汁一起放入锅内煮软后,再把切碎的桃,桔子和杨莓混合物一起放入锅内,再煮片刻即可。
椒盐饼干糊:苏打椒盐饼干1块,桔子汁2小匙,蜂蜜少许.把桔子洗干净剥去皮后横切为二,将桔汁挤出,把桔子汁和一起放在椒盐饼干上,然后用勺子背将其研成糊状。
鸭犁粥:鸭梨1个洗净切成薄片,去掉梨核放人砂锅内,加入250毫升水,烧开后放人洗净的大米1两,熬至八成熟时,加入冰糖使其有甜味,再熬制成熟即可。
蛋黄奶:将鸡蛋煮老去壳,按需要量经细筛研入牛奶中,蛋黄富铁质,磷质等,适用于婴儿补充铁质。
蛋黄粥:大米2小匙,水120毫升,蛋黄1/4个.把大米洗干净加适量水泡1~2小时,然后用微火煮40~50分钟,再把蛋黄放容器研碎后加入粥锅内再煮10分钟左右。
胡萝卜粥:大米2小匙,水120毫升,过滤胡萝卜小匙.把大米洗干净用水泡1~2小时,然后放锅内用微火煮40~50分钟,停火前不久加入过滤胡萝卜,再煮10分钟左右。
蛋菜:蛋黄1/2个,切碎的西红柿1大匙,切碎的葱头1小匙,切碎的扁豆1小匙,肉汤.把蛋黄调匀;把摘好的豆放开水中煮软后切成碎末,然后把切碎的西红柿和葱头一起放入锅内,再加肉汤煮,待菜煮烂后把调好的蛋黄倒入锅内混合均匀。
奶油蛋:过滤蛋黄1/2个,淀粉1/2大匙,牛奶2匙,蜂蜜少许.把过滤蛋黄,淀粉和水放入锅内均匀混合后上火熬,边熬边搅,拌熬至粘稠状时加入牛奶,停火后放凉时再加入蜂蜜。
香蕉粥:香蕉1/6根,牛奶1大匙,蜂蜜少许.把香蕉洗干净后剥去皮,用勺子背把香蕉研成糊状,然后放入锅内加牛奶混合后上火煮,边煮边搅拌均匀,停火后加入少许蜂蜜。
一般来说,婴儿添加辅食需遵循以下原则循序渐进来喂养:1、从少量到多量;2、从稀到稠;3、从细到粗;4、少盐不甜;5、忌油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