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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互联网

读书:《社会契约论》读书800字左右范文。

古语言: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我们平时也需要多阅读一些书籍书籍,在阅读了相关作品后,书中的故事情节激发了我们的浓浓兴趣,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的感想记录下来写一篇读书笔记,写好读书笔记,有哪些关键要点呢?为了让你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读书:《社会契约论》读书800字左右范文”,欢迎学习和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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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1

20__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__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2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3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4

几个月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对于卢梭的其它著作则是闻所未闻。羞愧!!!

弃精华,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对于社会科学的了解几乎是零。上学的时候除了专业书籍之外,唯一接触较多的也就是武侠小说。对于社会科学书籍,往往也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完就全部还给老师了。经历过硕士阶段的挣扎后,方始明白,对于生活来说,技术可能是非常次要的东西。有太多的东西等着我去了解。硕士最后一年,工作的需要让我慢慢开始接触一些逻辑科学、思维科学方面的书籍。到后面越来越痴迷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著作,有点如饥似渴的感觉。

一知半解地读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学史》和《什么是哲学》之后,一口气买了十几本西方社会科学专著,大多是政治哲学相关的,这是我的兴趣所在,我不想去过多的纠结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机缘巧合或由于卢梭的论文都比较薄,最先开始读的就是卢梭了。《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走马观花读了几本,总感觉收效甚微,内心开始急躁。便开始思考并向周围朋友们请教读书之道。多读、反复读、看书评、写书评、互相讨论、讲演,最终读透想透。这些都是不错的读书方法,但万事开头难,而无论什么方法,在没有深厚功底的情况下,都要经历一段煎熬期,渡过了瓶颈期,后面也会相对容易一些。想明白这个道理之后也坦然了许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几条读书方法之外,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首先是读书的深度或层次问题。读书的出发点,目的是什么?是否纠结每一个观点论述的细节?是否搞清楚每一个观点论说的脉络?并非专业学者,读到那个层次算是有所收获?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没于书籍中丰富的信息而不得要领。读书时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思考的。

其次,不同类型的书籍写作的风格和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关注的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理论类书籍,关注的重点是(1)作者及其经历、写作的风格;(2)写作的背景;(3)方法论,写作的手法;(4)主要观点及论述的脉络(5)现实意义;(6)精彩片段。书评,读书笔记,可按此结构来书写。

此外,为什么要读书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经常听到对读书目的批判的声音,无非是人心浮躁,要么不读书,要么带着很强功利心。书店中最畅销的是成功学书籍…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读书都目的不纯,level较低的感觉。对于这种批判,我是不大认同的。不排除有人读书兴趣使然,但大多数人读大多数书,都有目的。有人为了打发时间,有人为陶冶情操,有人为了更高的职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为了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不能因为目的的不同而对读书分高低,应以读书后的收获和作为定优劣。目的再崇高,读完之后一无所获或胡作非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个人为了打发时间,或为了高薪高值读书,读完之后不光有所获,还对自己和家庭,更进一步,对于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目的本身已经无所谓了。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5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___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___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___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___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800字左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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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范文:《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那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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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1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相对于公意,众意要复杂得多,“人民决不会被腐蚀,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惟有在这种时候才把不好的东西当成好东西来接受。”因此众意必须置于公意之下。

正是在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导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专制同志的巴士底狱,推翻了信奉“朕即国家”的波旁王朝,处决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王和贵族,建立了以《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为社会公约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是公意的胜利,这是卢梭的胜利!

当梦想照进现实,伟大的社会契约论的瑕疵也愈见显露。当法国的革命事业面临内忧外患的时候,信奉卢梭的雅各宾派上台,实行恐怖统治。如果说恐怖是威力镇压__而符合“公意”,那么当革命的恐怖杀戮不再为人民所接受容忍,而沦为领导者排除异己的工具的时候,恐怖成了革命的毒药。

为什么革命的理论导致了革命的流产,或者说,为什么信仰卢梭的雅各宾派会在革命的恐怖中不能自拔,一意孤行,在我看来正是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本身就存在着偏颇含糊的地方,导致了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一旦失控便回面目全非。

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差。卢梭因为看清了私有制的丑恶,而在理论中过分强调公意的重要性,却导致了革命中人权观的扭曲。在卢梭理论中人民让度其所有权利组成国家,然后由国家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人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私利和个性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才是完美的。这就导致了合理的人权很容易被忽视,革命中的恐怖才会在“公意至上”的旗帜下有恃无恐。以至于后来的___在罗素看来也是受了卢梭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革命的激进派超越了客观现实的民主带来的后果却是拿破仑的独裁。这也就给激进民主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次教训:民主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不是靠一次革命一场改革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的,它必然受到历史现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只有在遵循自然、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发展生产力,才能使自己的主观意识达到相应的民主觉悟,实现与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民主。

在历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毁誉参半,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看待。“经总是好的,可是被歪嘴的和尚念坏了”,这也许是事实,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误读导致了悲剧,可是即使“经”本身有讹误的地方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毕竟社会契约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难免出现偏激不合理的论调。毕竟瑕不掩瑜,卢梭的先进理论在后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尤其在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中是必须借鉴“主权在民”的重要思想的,并且必须和腐朽的专制的官僚的封建思想进行决不妥协的斗争的。主权在民,如何保障,这就需要那个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说到的“自由”的“枷锁”——法律,正如卢梭说想,法律真的应该是结合了一直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应该是自由的基石与保障,因为人民“惟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民主与自由的精神,我想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性光芒所在。

《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2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_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_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bai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4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5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优秀的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宪法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

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这里的整个集合体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在其后文中称做主权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张每个人都应把其全部毫无保留的转让出来,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个体在主主权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个或一方承担更多的负担。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转让,而另一部份人只转让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人将会要求更多的社会权力,增加全部转让者的负担,进而这种协作就会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话。然而每个人为什么乐意出让自己的全部呢?卢梭再次揭开了谜底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无,而只有共同体才是唯一的实,即唯一的拥有行为力者。

然而,虽然共同体的行为力增强了,人们为克服自然障碍的目的实现了,那么个人结合成共同体的原始目的--个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寻找呢?卢梭为我们绘制了一张收支简化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从此,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会因为社会契约使他从一个愚昧.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激不尽的。人从自然的自由进入了社会的自由。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以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艺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权论

人民主权论,作为以公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必然结果,它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学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为契约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时,它就成为主权,其主体是全体人民,每个人就是其组成人员。卢梭视野中的主权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从分析每个个人利益的异同出发,指出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基于此,认为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为目标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属于公共的,是个集体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转让,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权也不可转让。在此,卢梭还区别了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且认为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不能总是一致,因而主张个别意志经常向公意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 基于此,卢梭还批评了一些政论家因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而从形式上区分主权的行为,讥讽他们是像日本的幻术家那样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是一种江湖幻术。他们把主权助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因而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同时卢梭认为向宣战与媾和等行为并不是主权的行为,他们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关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独立成章,但其思想却完整地蕴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在这章中,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于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不仅如此,卢梭还严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钱雇佣人去从军和代议员的行为,认为由于金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并且卢梭认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永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手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这种万事事必亲躬的行为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卢梭给出了最有力的回应在权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权行为外的行政行为卢梭认为它不仅是而且应当是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知道卢梭主权论的前三个特点,我们将会顺理成章的理解卢梭主权论的的四个特征:主权的绝对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卢梭认为公意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国家濒临毁灭的时候,当各种最卑鄙的利益争斗战胜公共幸福时,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公意沉默了因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他却可以向压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况,譬如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选票的行为,他也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时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权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样才能维系主权权威呢?对此卢梭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着重论述了这一问题,归结一句话,即为了维系主权之权威,人民应经常地,固定的集会,以适当中断政府的一切权限。这句话既包含三层含义:一,人民应当集会,因为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有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二,必须是固定的经常地集会,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的表现他自己。三,集会由中断政府的力量,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三,政府论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他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有两种因素构成,其中之一即为意志,另一则为行动的力量,而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中,意志即为立法权,行动即为行政权。没有这两种力量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而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当谈到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它取决于主权者,君主(行政官)与人民之间的比例。这个双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项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间项也就随之而改变。因此 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而在现代,卢梭的这一理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并且卢梭还根据政府人员的多寡作为区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标准,进而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形式,认为民主制则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 而君主制则适宜于大国。并且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卢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种政府人员多于单个单纯的公民,即主权者将政府职能委任给绝大多数公民。而且卢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二,贵族制,卢梭将贵族制分为三种: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其中第一种适合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最坏的一种,而第二种是最好的,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卢梭的这种选举制贵族制相当于现在意义的代议制民主制。

三,国君制, 卢梭的国君制即是君主制,在卢梭看来国君制的力量是最为强大的,因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它就会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对岸毫不费力就引动水上的大船一样,国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阁里遥控他的国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国君制有两个致命弱点:1.不能选贤任能,在国君制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那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 2. 缺乏执政的连续性,从而导致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四,混合制,在卢梭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单一制政府,因为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同时他认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这些在现今看来,无疑都是不无道理的。

基于以上论述,卢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谈到一个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在这一章中,卢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民主与气候关系的论述,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土地,气候,水文,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譬如就国家疆土的大小和财富的贫富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国家版图较大并且富饶的国家,较适合君主制;而贵族制则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则适合于小儿贫穷的国家。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不不正确。当然,其认为国君的力量引起与人民距离的扩大而扩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几种才能发挥的观点无疑是较有启发的。同是卢梭在涉及评判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时,认为政治结合应以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无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谈论到具体指标时,认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优劣的标志,无疑是欠妥的。而在这些理论当中,我们不能不谈的还有卢梭关于政治体死亡的论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写道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只是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他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些真知灼见无疑在当代,尤其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四,方法论

基于对上述基本问题的阐述,卢梭在最后一卷即第四卷阐明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毁的前提下,卢梭分别从投票,选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管制,独裁制,监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对国家政治体中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程序进行了讨论,而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关于公民宗教的论述。当然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卢梭对宗教分类的叙述,卢梭从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将其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 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对于后一种政体,卢梭称之为神权政体,而这种情形在我国有待审视与深思。而在这一部分,也因为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暴露无遗,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卢梭是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的确,卢梭的思想也确实在学说上影响了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学说,在政治上,也确实导致了国家极权的罗伯斯庇尔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当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这也不排除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然而当我们通读全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全书到处闪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从1795年其灵柩被奉进先贤祠至今,我们仍然不时品味这位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辉,更为这样一位完全靠自学成材的一代宗师身上散发出来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们更应体味他的人格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2

2011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把导读的一段话抄在这里:

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000字


在历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毁誉参半,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看待。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000字,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000字篇1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000字篇2

一 卢梭所处的时代背景

中世纪的末期在意大利、英格兰、苏格兰、西班牙和法兰西出现了不同规模和不同内容的文化复兴(习称文艺复兴,我以为它所覆盖的是更为宽泛意义的复兴,外文Renaissance并没有任何形容词)。复兴和它引出的遍及欧洲的宗教改革都是对中世纪的反动。欧洲社会到十七八世纪活跃起来了。工商业、科学技术、水陆交通发达起来了,印刷术的进步使出版业成为一种行业,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思想的流通。荷兰和英国先于西欧大陆腹地的法国和德国已是自由贸易和自由思想的发祥地。知识和思想不胫而走,打破了国界,不少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来往于英伦海峡两岸。英伦的经验主义和法国的理性主义,既有区别,又有交融。十八世纪的法国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宗教战争之后,还处在社会动荡之中,王权和宗教暴政威严仍在,然而敏感的文人们(今称知识分子)动起来了,不是一个、两个,而是许多人,他们对各自所关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学、宗教等问题发表意见,形成处世横议众声喧哗的局面,伏尔泰把这种文化现象称为文人共和国。他们之间无论有多少各自的偏好、性格和主张,无论他们的出身何等不同,见解何等相似或相左,共同点是批判现存的制度,设想一种摆脱压迫的、使人人都享有个人尊严和自由的社会。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乌托邦。在英国革命之后,欧洲(特别是西欧)大陆在酝酿着大变化。

二 卢梭生平

卢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卢梭的祖父原是法国新教徒,因躲避宗教迫害于16世纪中期来到瑞士。父亲是钟表匠,技术精湛;母亲是牧师的女儿,颇为聪明,端庄贤淑。母亲因生他难产去世。他一出生就失去了母爱,他是由父亲和姑妈抚养大的。比他大7岁的哥哥离家出走,一去不返,始终没有音讯。这样,家里只剩下他一个孩子

卢梭懂事时,知道自己是用母亲的生命换来的,他幼小的心灵十分悲伤,更加感到父亲的疼爱。他的父亲嗜好读书,这种嗜好无疑也遗传给了他。卢梭的母亲遗留下不少小说,父亲常常和他在晚饭后互相朗读。每读一卷,不一气读完是不肯罢休的,有时通宵达旦地读,父亲听到早晨的燕雀叫了,才很难为情地说:我们去睡吧,我简直比你还孩子气呢。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日复一日地读书,无形之中养成了读书的习惯,渐渐充实并滋养了他年幼的心灵。在父亲的鼓励下读了许多古希腊、古罗马文学中的名人传记。7岁的卢梭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他还外出借书阅读,如勒苏厄尔著的《教会与帝国历史》、包许埃的《世界通史讲话》、普鲁塔的《名人传》、那尼的《威尼斯历史》、莫里的几部剧本等等,他都阅读过。由于这些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他既有父亲的爱国血统,又以这些伟人为榜样,甚至言行之间常把自己比作那些历史中的人物。有一天,他在桌旁叙说斯契瓦拉的事迹,在座的人全都很惊讶地看到卢梭走上前去,把手放在熊熊燃烧的炉火之上,来表演斯契瓦拉的英雄壮举。这种早熟早慧的表现,正是卢梭特有天资的最初显露。

三 《社会契约论》内容介绍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四 心得体会

读了此书之后感受最深的是社会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秩序,维持这一秩序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最大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属于人民,法律应该由人民中代表投票产生。关于公益和众益的区别在《社会契约论》里讲的也很清楚,就是公众意志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宿。

公意和众意有很大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众的利益,而众意却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仅仅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触的部分之外,剩下的总和依然是公意。为了更好的表达公意,国家内部不能有派系存在,而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最重要的。

五 经典语句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毫无理由了。

3.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4.按格劳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5.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6.自然人本身自成一个单位,他是整数,是绝对的整体,他对他自己或他的同类才具有比例关系。政治人则只不过是一个分数,他有赖于分母;他的价值就在于他对全体、也就是对社会体的比例关系。

7.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8.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称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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